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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记者从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广安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明确职工在四川省、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购房或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其购房地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近年来,广安市深入实施同城融圈首位战略,此次广安市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正是广安市主动融入川渝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的生动实践,也是切实增强公共服务可感可及、提升群众“双圈”生活便利度的务实举措。(记者 游伍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