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激发金融机构活力,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近日,眉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眉山市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从鼓励新设金融机构、支持业务做大做强、引导投资落地、推动产品创新等七大方面16条措施,为全市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措施》明确,将对市外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给予一次性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100万元,保险业、证券机构各50万元;若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区域总部、科技(结算)中心或专营中心,奖励更高达200万元。同时,对进驻我市开展运营的市级虚拟机构且当年保费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在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方面,《措施》建立了考核机制:对银行机构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债务置换和融资接续等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账户选择的指标;对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府区域性保险项目采购的指标。 为鼓励外来投资落地,《措施》提出,对当年引进险资入眉的保险机构,按投资实际支出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其投资的市外科技型企业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按当年该被投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 鼓励金融产品创新是《措施》的另一亮点。对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系全国、全省首次(笔)的金融产品、服务,并且成功做法在全国、全省推广经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承担市内科技企业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中试等方面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保费收入的50%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保险公司在单户企业的保费收入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年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新发行科技、绿色债券的主承销商,按发行金额的2‰,给予主承销商不超过50万元激励。 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方面,《措施》提出,对辅导企业完成规范化改制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辅导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辅导企业到天府股交中心挂牌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辅导企业递交上市申请资料被沪深北港交易所首次正式受理的证券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外,《措施》鼓励融资担保做大业务,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担保业务,我市担保法人机构可按担保余额增量的1‰申请业务奖励,每年业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鼓励强化金融监管,对人行眉山市分行和眉山金融监管分局就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科技贷款、地方债务化解和营商环境“金融服务”等服务地方经济指标进行评价,每年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政策全文 ↓↓↓ 眉山市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十六条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调动金融机构干事创业积极性,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效,扎实推进全市金融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现代化都市圈高质量发展新兴城市增添金融动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新设金融机构 (一)市外银行业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市外保险业机构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进驻我市开展运营的市级虚拟机构且当年保费收入达到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市外证券机构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金融机构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区域总部、科技(结算)中心和专营中心,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二、鼓励金融机构做大做强 (五)对银行机构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债务置换和融资接续等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资金存放银行账户选择的指标。 (六)对保险机构的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综合金融服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政府区域性保险项目采购的指标。 三、鼓励来眉投资 (七)对当年引进险资入眉的保险机构,按投资实际支出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八)对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引导其投资的市外科技型企业进驻我市开展实体运营的,按当年该被投企业在我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单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基金管理人给予奖励。 四、鼓励创新金融产品 (九)对金融机构产品创新系全国、全省首次(笔)的金融产品、服务,并且成功做法在全国、全省推广经验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十)对承担市内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中试等方面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保费收入的50%标准给予补贴(每年保险公司在单户企业的保费收入补贴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年保费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十一)对当年新发行科技、绿色债券的主承销商,按发行金额的2‰,给予主承销商不超过50万元激励。 五、鼓励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十二)对辅导企业完成规范化改制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对辅导企业纳入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辅导企业到天府股交中心挂牌的证券机构给予每户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辅导企业递交上市申请资料被沪深北港交易所首次正式受理的证券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鼓励融资担保做大业务 (十五)对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的我市小微企业、“三农”企业担保业务,我市担保法人机构可按担保余额增量的1‰申请业务奖励,每年业务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鼓励强化金融监管 (十六)对人行眉山市分行和眉山金融监管分局就贷款余额、制造业贷款、科技贷款、地方债务化解和营商环境“金融服务”等服务地方经济指标进行评价,每年各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