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口头承诺“好车膜”不算数?
车主固定证据维权成功
2025年1月,消费者杨女士以13万余元全款在会东县某汽车销售店购车,洽谈时明确要求“车膜必须为优质款”,销售经理口头承诺“赠送店内最好车膜,与自费款品质一致,无需额外付费”,双方另约定赠送脚垫及首保服务,但购车合同中仅注明“赠送车膜、脚垫”,未细化车膜品牌、品质等关键信息。2025年2月,杨女士到店贴膜时,该销售店以合同未约定为由,要求其额外支付1000元置换费方可提供承诺的优质车膜,协商无果后杨女士向会东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维权,期间她固定了购车合同、付款凭证、销售经理确认“赠送优质车膜”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接诉后,执法人员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行政调解。执法人员指出,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内容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信息告知不够全面具体,易造成消费者理解偏差,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经营者为杨女士免费更换为承诺的优质款车膜,无需支付额外费用。
案例点评:
本案中经营者未履行购车时的口头承诺,违反诚信经营法定义务,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责任。提醒经营者口头承诺亦具法律效力,需恪守约定。消费者应将重要约定书面化,及时留存聊天、录音等证据,权益受损时依法维权。
案例2
肥料标签错误导致马铃薯受损
多方赔偿化解群体性农资消费纠纷
2025年5月7日,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受理辖区几十户农户群体性投诉,农户反映在某农资经营店购买的三款复合肥料用于马铃薯种植后,作物出现大面积开裂,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要求生产方、经销方、销售方承担赔偿责任。经查,涉案肥料质量指标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纠纷系经营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所致。会理市市场监管局多次联合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与农户、经营者、厂家沟通调解,明确生产方、经销方、销售方的相关行为,指出其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充分的告知和提醒义务,产品外包装宣传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侵害了农户的知情权。同时引导三方诚信经营、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化解纠纷。经调解,三方认可自身责任,共同按标准向受损农户支付补偿金64万余元。
案例点评:
本案警示广大农资生产、经营主体,需严格规范产品标签标注,全面、真实、准确向消费者告知产品信息,恪守诚信经营原则。同时提醒农户,购买农资时要仔细核查产品标签、询问适用作物及使用禁忌,留存购买凭证,权益受损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权。
案例3
变更经营地址拒退余额
监管介入化解消费矛盾
2025年10月,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雷波某店办理预付会员卡并购买洗发水后,该店将店铺转让,擅自将会员卡余额及未使用洗发水转移至新店,仅通过朋友圈发布公告,未通过电话、短信等有效方式通知消费者,且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还预付卡余额和剩余洗发水要求予以拒绝。市场监管部门接诉后立即开展调查核实,经查,经营者在经营地址发生变更时未充分告知消费者,对消费者正常消费造成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双方调解,同时引导经营者诚信履约、积极妥善处理消费者合理诉求。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已向消费者全额退还未消费预付款余额和剩余洗发用品。
案例点评: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并在经营场所发生迁移等重大变化时,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4
“反向抹零”多收五毛
诊所多收款被规范
2025年4月29日,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陈女士的投诉,称其在某诊所购物结算时,被经营者将消费金额“反向抹零”。消费者反映,其在诊所购买了3片多潘立酮片(吗丁啉),单价:1.5元/片,应收:4.5元,收银系统上显示:抹零/凑整:0.50元;零售收费:5元。西昌市局依据投诉内容对该诊所进行现场检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西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经营者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元,罚款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抹零”本是减少现金找零的麻烦,“让利于民”的善意行为。但在移动支付日益普及便捷的当下,不法经营者利用收款“四舍五入”、“反向抹零”等行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广大经营者应引以为戒,严格遵守价格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经营底线,按实际消费金额据实结算。
案例5
便利店向未成年人售酒
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中学学生家长沙先生的举报,称辖区内一家便利店涉嫌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涉事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经营者在未查验消费者身份证明的情况下,涉嫌向未成年人售卖白酒,执法人员通过询问当事人、走访学校老师、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全面查清了案件事实。经营者承认其向未成年人销售白酒的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越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经营店做出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严禁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是法律法规划出的明确底线。然而,仍有经营者在利益驱动下,无视法律规定,放任甚至主动向未成年人售酒。市场监管部门郑重提醒,烟酒经营者应严守法律红线,自觉杜绝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主动履行查验义务。
案例6
自来水公司违规最低计费
涉嫌价格违法被查
2025年9月,美姑县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辖区内某自来水公司存在“用水不满10吨按10吨收费”问题。经查该举报内容属实,该公司在某廉租小区长期未执行美姑县关于“生活用水每吨2.1元、按实际用量计费”的政府定价,擅自对用水不足10吨的居民按10吨(21元)收取水费,涉及该小区70户居民,累计多收费用9887.4元。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自来水公司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9774.8元。
案例点评:
本案中自来水公司对廉租小区违规最低计费,系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违反《价格法》《消保法》,侵害低收入群体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违背公用事业公益属性。监管部门依法处罚、责令退款,既挽回居民损失,也警示公用企业严守价格政策、规范收费。
案例7
酒店确认订单后无故拒住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消费者王先生通过某网络团购平台预订酒店房间并完成支付,酒店在平台上确认接受订单,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消费者到店办理入住时,酒店以消费者享受会员折扣及抵扣券后房费偏低为由,单方面拒绝提供住宿服务。盐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依法立案调查,经核实,消费者订单合法有效,酒店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盐源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责令该酒店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元。酒店向消费者退还订购费用,并按照赔偿消费者500元。
案例点评:
线上订单一经经营者确认即具有法律效力,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以房价偏低、系统故障等非正当理由单方面拒单、毁单。酒店在订单确认后无故拒绝提供服务,不仅违背诚信经营原则,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求偿权。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类住宿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规范经营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共同维护线上线下公平有序的住宿消费市场环境。
案例8
维修未明码标价
依法调解促退费
2025年8月13日,木里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家电维修店送修液晶电视时被收取维修费用400元,怀疑经营者未实际提供维修服务,存在不合理收费情况。执法人员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赴现场核查,经查,该维修店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店内监控录像证实店铺已对涉案电视进行维修,并实际更换背光灯条一根,该配件进货价为70元。但经营者在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未提前公示维修项目、配件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执法人员组织双方开展行政调解,向维修店经营者宣讲价格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经调解,经营者主动与消费者协商达成一致,现场退还消费者费用200元。
案例点评:
明码标价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家电维修等服务行业须提前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配件价格等内容,保障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本案中,维修店虽实际提供维修服务并更换配件,但未履行明码标价义务,易引发消费纠纷。市场监管部门坚持监管与服务并重、处罚与教育结合,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又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促成退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9
网售“无糖”信息与标签不符
食品店被警告
2025年7月25日,宁南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其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的某食品店 “桑葚膏” 商品页面宣称 “无糖”,但收到的产品包装上无 “无糖” 标识,要求依法查处。宁南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开展调查。经核实该食品店入网食品刊载信息与标签不一致的行为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宁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食品经营者应严格审核所售商品信息,确保页面描述真实准确,特别是涉及“无糖”“低脂”等关键属性时,必须以实物标签为依据,切勿夸大宣传或随意标注。只有落实信息真实性责任,才能维护消费者权益,避免触碰监管红线。
案例10
买正排却掺杂骨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维权
2025年4月29日,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赵女士投诉,称其在农贸市场内的肉摊购买了两根正排骨,支付45元。经营者称重、加工后,将排骨送至消费者摩托车上。次日消费者煮排骨时发现,所购排骨并非正排,而是掺杂了“龙骨”等杂骨,且重量异常,要求退货退款。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前往农贸市场现场调查。经调查确认,经营者存在参杂参假、以次充好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七)项、第(十)项的规定。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为消费者退货退款45元,并对经营者作出警告,罚款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评:
生鲜肉类销售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按照约定提供商品,不得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本案中,肉摊经营者以杂骨冒充正排销售,违背诚信经营理念,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及时处置,督促经营者履行退货退款义务,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