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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印发,最新解读→
2025-01-09 11:00:49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月8日,省生态环境厅召开例行新闻通报会,会上,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总队长陈力对《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予、免予、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五清单”)相关情况作介绍。

为何要制定“五清单”?据陈力介绍,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相继修订实施,对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为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生态环境部2024年10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实施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通知》,为衔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五清单”。

主要内容有哪些?陈力详细谈到,在不予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予处罚主要围绕“违法行为轻微”细化了12条具体情形。

在免予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五清单”免予处罚清单主要是对该条的细化,重点围绕“危害后果轻微”,罗列了35种具体情形。

在从轻或减轻处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清单进行了合并,在《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基础上,“五清单”进一步细化了表述,共罗列了6条具体情形。

在从重处罚方面,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从重处罚清单共4条具体情形,与《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基本保持一致。

此外,在具体判定标准方面,“五清单”针对“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及时改正”等容易造成歧义的概念进行了明确。

具体来看,执法人员可以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持续时间、影响的范围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判定当事人是否符合“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危害后果轻微”的情形。“初次违法”评价的时间范围限定在2年内,空间范围限定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关于“及时改正”“五清单”已明确了绝大部分违法行为的及时改正时限,未明确的则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为准,均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时次日起计算。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