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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管理承诺 网络谣言曝光台
11月1日起实施!四川将逐步实现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无自付” | 政策“码”上看
2026-09-29 19:44:43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今日,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真正实现“生娃基本不花钱”。新政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规范缴费标准

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通知》明确将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通知》要求,各地要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合理测算实施生育保险缴费,逐步将费率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逐步实现参保群众

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无自付”

在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方面,《通知》明确,将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逐步实现参保群众住院分娩政策范围内费用个人“无自付”。

此外,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未就业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确保应享尽享

全面落实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

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通知》明确,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超出国家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范围的,要结合实际逐步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在优化经办管理服务方面,《通知》提出,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监测运行分析,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提升经办服务水平,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