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召开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对限期完成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责任主体、时限要求。
四川新闻网记者从会上获悉,本次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专项清理的工作范围包括:现行有效的四川省地方性法规和设区的市、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凡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都要根据本部门的职能职责进行自查和清理。
省人大常委会要求,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对专项清理工作敷衍塞责,导致地方立法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根据工作安排部署,省地方性法规由省人大经济委、农委、城环资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排查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汇总复核,提出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市(州)地方性法规由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省人大经济委、农委、城环资委会同省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范围开展排查清理并提出处理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汇总,提出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单行条例由自治州人大常委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情况报告送省人大民宗委;省人大民宗委负责汇总自治州、自治县的清理情况,并会同省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清理,提出单行条例清理情况报告和限期处理意见。
根据排查清理的情况,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将采取打包的方式一揽子予以修正废止,力争11月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明确修订时间进度安排。对拟修改和废止的单行条例,要力争2019年提请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省人大常委会强调,此次专项清理工作要以宪法法律等上位法为依据,认真查找并依法纠正我省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中可能存在的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确保与党中央精神相符合,与宪法法律等上位法相一致,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记者 陈淋)
编辑:彭宛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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