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8月14日,记者从省旅发委获悉,“暑期整治”以来,成都市共梳理涉旅违法线索23条,立案17件(办结11件,正在调查6件),其中,处罚旅行社5家、处罚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企业1家、处罚责任人8人,共处罚款41.09万元;查处非法经营涉旅购物店1家,刑事拘留10人。为“以案明法”“以案释法”,打击扰乱旅游市场违法行为,告诫涉旅企业守法经营,服务提醒游客抵制不合理低价游。
在通气会上,四川省旅游执法总队总队长王绍麟和成都市旅游执法支队支队长陈建新分别通报了全省和成都市一些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国旅(四川)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通祠路服务网点与国旅(四川)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参加由其组织的“峨眉山-乐山二日游”旅行团,合同约定团费为200/人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旅(四川)作出了罚款18万元、责令通祠路服务网点停业整顿7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处作出了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旅行社组织不合理低价游
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以160元/人的价格组织旅游者参加成都-海螺沟3日游团队,并从磨西镇黄龙玉博览馆获取购物回扣38013元。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导消费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相关规定,甘孜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5天,没收违法所得38013元并处人民币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负责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游客罗某等两人在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锦江区总府路服务网点,报名参加其组织的海螺沟3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收取团费后交给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途牛公司通过南京途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拼团方式委托给甘孜州跑马山旅行社有限公司接待。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在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罗某等两人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跑马山旅行社履行,且未与跑马山旅行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锦江区文化体育旅游广电和新闻出版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北京途牛成都分公司处作出了罚款9万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亚太分社在未征得游客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将游客杨某等两人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鼓楼南街分社履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青旅亚太分社作出了罚款10万元、责令停业整顿5天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
重庆市旅游监察执法总队在涪陵景区检查时,发现两名疑是“黑导”人员,声称受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派带团。该队现场留存了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阳区分公司旅游团队的资料,提取了相关询问笔录,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我省。经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局调查,泸州市联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江阳区分公司委派无证导游从事导游活动行为属实。泸州市江阳区旅游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张某和赵某分别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导游许某以乐山市虹桥旅行社名义接待了一个12人旅游团游览乐山大佛景区和紫霞宫,并为该旅游团提供导游讲解、购票、安排午餐等服务。经查,导游许某接待这个旅游团未受乐山市虹桥旅行社委派。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许某作出了罚款3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
游客杨某等两人在四川省中国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同仁路门市部报名参加其组织的峨眉乐山二日游并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省青旅在将杨某等两名游客的包价旅游合同委托给四川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鼓楼南街分社履行时,未向其支付相关费用。其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成都市旅游局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六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省青旅同仁路门市部作出了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游客李某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其在参加乐山市市中区松某食品经营部组织的大邑三日游过程中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经乐山市旅游体育委调查,乐山市市中区松某食品经营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了大邑三日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乐山市旅游体育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松某经营部作出了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周俐君
编辑:彭宛聆
审核: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