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9月13日,泸州市发改委转发国家和省发改委相关通知,要求各地市州及县区相关部门和转供电主体(如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清理和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即,从2018年9月起,泸州市物业企业向商铺或分表收取电费时,不得再以直接通过加收电价的方式来分摊相关共用设施的用电及损耗。
转供电主体9月底须落实措施
9月13日,泸州市发改委转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单位做好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和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按照国家要求,今年省发展改革委发出通知,三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全省国网公司和省属电网供区一般工商业电价降低超过 8 分钱。泸州市电网企业和各转供电经营者要及时将降低后减少的电费向直供和转供电用户进行清退,确保国家降低用电成本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电户。
而对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文件要求对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增量配电网内不参与电力市场的企业,执行发改委公布的目录销售电价。
对于尚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在今年9月底前应将今年已实施的降价金额全部等额返还给转供区域内的终端用户,不得截留降价政策红利。
电费就是电费不能直接加价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受众比较广。”泸州市发改委相关科室负责人称,转供电主体例如商业综合体,其往往是一个总电表直接对接供电部门,而里面的商铺则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代为抄表和代收电费。转供电存在公共分摊和损耗如变损、线损等,这导致转供电主体抄表时倾向于通过直接加价或按固定标准收取,物业企业直接将分摊、损耗电费加到电价里,固定一定的标准向租户收取。
“电费就是纯粹的电费,不允许采取直接加价的方式来分摊。”上述负责人称,根据新的政策,对于公摊和损耗,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如果难以通过上述方式解决的,转供电主体经与分表用户协商,可采用电量分摊的方式解决,但是,不得提高分表用户的电价标准,也就是说抄多少就代收多少,不能直接加价。
执行不到位将被处罚和曝光
根据文件要求,考虑到电费收费行为的调整涉及到原有合同的变更等事项,泸州市发改委给予转供电主体一定的时间进行调整,原则上应在 2018年12月底前实现转供电用户与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转供电经营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分别计量、准确计费。
到2018年9月底,泸州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服务企业等转供电主体要对今年以来的转供电行为进行清理自查,对于不按实分摊总表电费、以签订固定用电价格合同名义“搭车收费”和“乱加价”等行为进行整改和规范,确保电价外无任何加价,并于 9月底前整改落实到位。并要求泸州市所有转供电主体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按时将自查整改情况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泸州市发改委。
同时,泸州市发改委将从10月起,对全市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执行不到位的转供电主体予以处罚和曝光。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程海英
编辑: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