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
在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方面,条例提出,实施国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可以按照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原则依法确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属。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生争议的,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按照有利于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参加人的原则妥善解决。
针对进一步完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实现论证、研发和转化一体化。条例明确:完善军民科技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机制,在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建立军民共享实验室、试验设施等科研平台,推进重大科技成果军民一体论证、研发和实施。
为更好发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作用,条例提出: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城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中间试验、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明确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有关免责规定,以激励科技单位及其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条例指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市场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科技成果转化失败的,不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