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
社会第一引荐人单个项目最高奖50万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近日,我市印发《广元市社会引资人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办法》对具体的奖励对象、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试行2年。


奖励对象
《办法》规定,奖励对象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并促成市外投资者来广投资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市场化招商中心工作人员、聘请的产业招商顾问、委托的招商中介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首次提供有效信息,将我市以外的投资人(含返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广元市范围内实现项目落户、开工、达产,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联系、跟踪、服务等中间人,为项目的社会第一引资人。

奖励条件
《办法》规定,奖励的条件有:第一引荐人直接联系、介绍、引荐的企业和项目在广元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关系在广元的公司,且项目按投资协议履约。
工业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500万元。
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项目开工后12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5000万元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应缴税收不低于1500万元。
项目开工12个月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市、县统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以市、县财政和税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奖励标准
计奖标准。工业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4‰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10%计奖;生态康养、文化旅游项目按完成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2‰或项目投产后12个月内税收贡献地方收益部分的4%计奖。社会引资人可选择计奖方式。单个项目奖励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由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专题研究决定。
奖励兑现。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方式计奖的,项目开工一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竣工投产后一次性兑现;一年以上竣工投产的项目,第一次按照项目12个月内形成的固定资产额兑现50%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全部奖励资金。按照税收贡献计奖的,项目投产12个月后一次性兑现。

奖励申报与审批
《办法》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第一引荐人在项目开工12个月后(项目建设工期在一年内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或项目投产12个月后,向市、县(区)、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促进局(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项目承接地、项目单位推荐,到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经广元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受益地政府(管委会)及财政、监察、统计、审计、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投资合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报表、投资方身份证明、企业税务登记证等相关原始证据、复印件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投资促进局统一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兑奖。

奖励监管
《办法》明确,经审核认定兑现的社会引资人,由同级财政部门发放奖励资金。兑付奖励资金时按有关法律法规代为扣缴相关税费。奖励资金由受益地财政专项预算解决。
对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恶意骗取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资金,并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纪律及法律责任。
源自:广元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