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四川省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由省国防科工办印发并实施。全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家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加强全省军民融合发展载体建设,推动全省军民融合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在四川省境内军工和民用科研生产资源相对集中区域内具有鲜明军民融合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基地的认定范围包括:各级政府已设立的具有军民融合优势产业方向的产业集聚区。
第三条 基地的主要任务是积极促进装备研制生产总体和系统集成单位的非核心军品科研生产能力向外扩散,聚集军民融合配套企业,建立军民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军民用技术转移和成果孵化中心,打造军民融合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促进军工经济与区域经济融合发展,加快形成军民融合产业区域集聚。
第四条 基地认定要坚持“成熟一个,申报一个,认定一个”原则开展。各市(州)申报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军民融合区域优势特别突出的市(州)除外。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基地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明确,主导产业符合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军民融合产业优势突出、布局科学合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基地申报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制定了完善的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含产业、科技、人才等内容)。
(二)军民融合产业优势突出,规模效益明显。基地内军民融合企业形成良好集聚,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年销售收入总额不低于10亿元,近三年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速不低于地区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增速。骨干企业辐射力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主导产业突出,军工科技成果转化成效显著。
(三)自主创新能力强。产业集聚区内研究开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数量占在岗人员数量比重位居同行业前列,骨干企业技术处于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领域具有军民融合特色的省级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军民协同创新中心等研发机构。
(四)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健全,组织结构清晰,配套服务完善;区内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获得所需的检验检测、金融咨询、现代物流、教育培训等服务。
(五)产业集聚区具有军民融合发展的区位、科教支撑及人力资源优势,生态优良、环境优美、宜业宜居。基地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环境事件、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基地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基地规划管理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产业和城市融合发展,体现绿色生态、低碳节能理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基地申报工作,并将申请报省政府。
(二)省政府将申请批转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国防科工办”)具体组织承办。
(三)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论证,提出初审意见。
(四)省国防科工办征求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对初审符合条件的基地意见后,提出认定建议,报省政府审定。
(五)省政府审定省国防科工办上报的认定建议书,对审定通过的产业集聚区,授予“四川省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称号。
第七条 申报基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所在市(州)人民政府请示;
(二)四川省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表;
(三)产业集聚区发展情况汇报;
(四)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包括基地创建工作方案和军民融合发展规划);
(五)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图、界址点坐标、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及权属情况、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报告和依法依规用地情况等材料;
(六)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乡规划符合性审查材料和规划管理权限审查等材料;
(七)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意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及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证明材料;
(八)产业集聚区内的军工单位、军民融合企业、军民融合创新平台及军民融合服务平台清单;
(九)产业集聚区内主要经济指标,含军民融合主营业务收入、研究开发经费内部支出、研究开发人员投入等;
(十)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市级、县级政府落实支持资金的有关文件;
(十一)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基地所在地政府负责对基地的建设规划。所在市(州)军民融合主管部门协助开展业务指导和相关工作。省国防科工办负责基地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市(州)有关部门依照职责范围,做好协调服务,支持基地的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 基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有利于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五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一条 基地所在地政府应大力支持基地能源、环保、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基地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政策、规划、改革措施以及其他要素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二条 支持基地内军民资源共享,建立资源共享平台。在确保安全保密前提下,支持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先进制造技术研究应用中心等开放共享,统筹使用基地内军民重大基础设施。收集地区民口前沿、先进技术和优质产品的资源信息以及军工科研生产需求在基地内集中分别向军工、社会优势能力单位发布。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基地内企业申请军工准入资质,开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申请联合审查绿色通道。依托武器装备采购信息网四川查询点,在基地内及时发布相关采购信息。
第十四条 加大基地内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同等条件下,四川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基地内项目,省级军民融合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优先支持落户基地内“军转民”及“民参军”产业化项目、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及军工能力专业化重组。市(州)人民政府、各级相关部门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共同支持基地发展。探索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服务模式,完善军民融合金融服务体系。
第十五条 省国防科工办建立产业基地行业专家库,不定期组织行业专家对产业基地发展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基地应每年3月30日前,向省国防科工办报送基地上年度工作总结,包括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研究开发、军民用技术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研发中心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产学研合作、土地集约利用、节能环保、安全生产等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基地激励和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省国防科工办会同省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等省级相关部门对基地建设作出评估和考核,对基地建设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在年度支持政策中优先考虑;对发展成效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土地低效闲置情况严重的,提出整改措施;整改仍不合格的基地予以摘牌。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编辑:彭宛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