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电商新政出炉:网络地址可作经营场所、市域外也可注册

2019-02-18 16:17: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月18日下午,记者从成都市新经济委员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近日市新经济委、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优化电子商务从业环境的指导意见》。其中提出,成都将允许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并鼓励支持市域内和市域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

记者了解到,结合电子商务虚拟性、跨区域性、开放性的特点,《意见》从放宽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条件、优化注册方式、纳税服务、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完善服务体系等方面提出12条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措施。

新政:“放宽市场主体工商登记,鼓励支持市域内和市域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我市登记注册。”

《意见》提出放宽电子商务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条件3条措施,无论是市域内还是市域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均可在成都市登记注册。

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网上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除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名称核准或者应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以外,电子商务企业可以网上自主申报的企业名称在成都市市场监管局进行登记注册。

二是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进一步放宽。《意见》允许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将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登记的住所可以是经营者居民身份证载明的住址,也可以是经常居住地住址;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也可以将住所托管到有关的住所托管机构,将托管机构地址作为登记住所。

三是允许个体工商户将已登记的线下经营场所变更为网络场所。

新政:“优化市场主体注册方式,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注册便利度。”

据介绍,为进一步简化登记流程,为成都市和市域外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成都市获得方便快捷的登记注册服务,《意见》提出了3条优化注册方式的措施:

一是提供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服务。《意见》进一步扩大了网上登记覆盖类型和范围,市域内及市域外电子商务经营均可通过市场监管局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系统进行网上登记注册。

二是探索电子商务企业集群注册。电子商务企业可以参照《成都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将托管机构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作为企业住所,采取集群注册模式进行登记。

三是支持开办托管企业。《意见》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设立托管企业,为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各区(市)县也将定期公布托管机构名单,方便电子商务经营者集群注册。

新政:“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纳税服务,切实降低电子商务经营成本。”

为进一步优化电子商务纳税环境,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将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增强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意见》就完善电子商务经营者服务提出了2条措施:

一是大力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进一步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纳税人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以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通过接入增值税发票系统免费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从而进一步降低纳税经营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效率。

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意见》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落实增值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落实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税收优惠等政策,确保电子商务经营者平等享受减税降费政策红利。

新政:“壮大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快电子商务集聚集群发展。”

电子商务发展的主体是平台及平台内经营者等电子商务经营者,他们的资源整合能力、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及模式创新能力等,不仅具有较强的示范引领作用,也关乎其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其数量和质量也决定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水平。《意见》提出了2条措施:

一是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做大做强。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协同开展供应链体系建设、品牌及标准化建设、市场拓展及产品营销、技术及模式创新。《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纳入成都市示范平台企业、新经济梯度培育企业进行重点培育。

二是加大对电子商务经营者队伍的扶持和服务。支持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协同开展数据管理、社会化协作、服务创新等,提升运营效率及服务水平。《意见》提出,将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成都市创新型电子商务企业给予重点孵化。鼓励区(市)县政府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周俐君

编辑:彭宛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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