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市医疗保障局获悉,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含二类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合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费用,可按规定比例赔付。

据了解,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待遇支付标准为当年住院(含门诊特殊疾病二类)单次或累计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按规定标准赔付:2019年起付线11854-30000元(含),赔付50%;30001-50000元(含),赔付55%;50001-100000元(含),赔付60%;100001元以上赔付75%,上不封顶。
源自:广元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