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019年1月1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简称《条例》),自4月1日起施行。
3月25日,省人大预算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贺江华在四川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表示,《条例》是我省预算审查监督领域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它从制度层面规范了预算审查监督的内容、程序和方法等,必将进一步增强我省各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效。
为何会出台该《条例》?其内容和特点是什么?贺江华对此作出详细解读。
解读1:《条例》出台的背景及现实意义是什么?
我省原《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的相关内容已经滞后于当前预算管理与审查监督的现状,部分内容甚至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简称《预算法》)相抵触,已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出台适应新形势、体现新要求、符合新实际的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为此,我们根据修订的《预算法》以及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近年来对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出的一系列新要求,在总结我省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践、学习借鉴全国人大和外省市人大有益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该《条例》。
解读2:《条例》的适用范围?
参照全国大多数省(市)预算审查监督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经验,根据《预算法》的相关规定,《条例》适用范围明确为省、市、县、乡四级。考虑到我省各地乡(镇)预算监督情况差异较大等原因,明确了乡(镇)在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时参照本条例执行的规定。同时,考虑到我省各地设立开发区的情况较为普遍,有的市县在开发区、街道办事处还设立了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所以对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适用本条例的问题也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解读3:《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条例》共十章、六十八条,主要明确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机构的职权职责及预算审查监督目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对预算审查批准、预算执行监督、预算调整审查批准、决算审查批准、审计工作监督、预算备案审查监督、预算公开监督等方面作了比较详细的具体规定,对相关法律责任也作了原则性规定。《条例》既有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程序性内容,又有规范各级人大审查监督、政府预算管理、审计监督、预算公开的实质性内容,是一部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结合的法规,将为推动我省各级开展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解读4:《条例》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在制订《条例》时,严格遵守《预算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既充分考虑当前预算审查监督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又考虑我省各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实践现状,结合我省各地实际,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预算审查监督机构职权职责。《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预算审查监督的职权职责。针对部分地方人大未设立专门委员会的实际,明确规定市(州)、县人大在人代会期间可以设立“预算审查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报告预算审查有关事项;也可根据常委会主任会议授权,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向常委会报告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事项。
(二)突出了预算绩效监督内容。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源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把预算绩效管理作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根据中央《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条例》明确了预算草案及报告应当包含预算绩效管理内容,应当对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支出和政府债券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报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印送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拓展了预算审查监督方式。为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提高预算审查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条例》充实拓展了预算审查监督方式方法。
一是明确了民生项目预算安排票决制。为加强民生项目预算的监督,与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相衔接,《条例》明确市(州)、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的同时,对由本级财力保障的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民生项目预算初步安排可以进行票决,政府财政部门依据票决结果确定安排民生实事项目预算。
二是规范了预算草案审议程序。为提高人代会预算草案审议质量,《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可以召开预算审查专题会议。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本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预算草案修正案,完善了预算草案及报告审议程序。
三是建立了预算草案解读和询问制度。《条例》明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代表大会期间,应向本级人大代表解读预算草案编制情况。人大代表在审议预算草案时,政府财政部门应组织人员到会听取和收集意见建议,回答人大代表询问。
四是明确了预算联网监督方式。根据全国人大《关于推进地方人大预算联网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建立预算联网监督系统,推进与政府财政、税务、审计、国资、机构编制和社保等部门数据信息系统与本级人大常委会联网监督系统的网络联通,实施对政府预算全口径审查和全过程监督。
五是建立了预算初步审查制度。《条例》明确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体,细化了初步审查的程序,完善了初步审查的内容和方法,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交初步审查的资料清单、工作环节和时间节点,增强其操作性。
六是整合了社会监督力量。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立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机制的意见》精神,明确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在开展工作时,应邀请本级人大其他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其他工作机构或者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大代表参加;在审查预算草案前,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可以聘请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预算审查监督的相关工作。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