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成都劳动争议案件下降25.5% 新类型案件增多

2019-05-07 09:58:00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遇到劳动争议怎么办?内部岗位竞聘失败后,被调整岗位该不该维权?今天上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了2018年度劳动争议白皮书及典型案例,白皮书显示2018年成都劳动争议案件下降25.5%。

资料图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有所下降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从会上了解到,2018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938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6.01%,其中审结11793件。从受理案件数量看,同比2017年的17359件减少4421件,降幅为25.5%。其中,基层法院一审受理的案件数为9888件,较2017年13119件同比减少24.63%,成都市中院二审受理案件数为3050件,较2017年的4240件同比减少28.07%。

从案件涉及的诉讼请求看,除单一要求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撤销仲裁裁决以及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外,其余案件均为复合诉讼请求,主要涉及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受理案件当中,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占全部劳动争议案件的60%以上,涉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案件占27%、涉及加班工资诉请的案件占29%,还有超过30%的案件当中要求人民法院对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等要求予以处理,此外还有涉及风险抵押金、激励奖金、特殊福利、网络平台等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

企业高管劳动纠纷增多

值得一提的是,2018年以来,受新经济快速成长、创新创业活跃,“人才新政”等政策因素以及劳动就业人口结构、文化素质、生活习惯等因素的影响,全市劳动争议案件逐步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非传统用工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日渐增加;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等人员与企业之间劳动纠纷逐渐增多。该类案件主要集中在中小民营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较多;重点行业、岗位发生的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凸出。

据了解,2018年成都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看,全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发生的行业仍然处于相对集中的状态。以市中院受理案件的情况看,其中,建筑装饰业占比约为20.47%位居第一,交通运输业、传统制造业、批发零售位居第二至第四位约占分别为19.49%、16.14%、10.43%。此外,新经济领域电商、互联网、软件、科技等行业案件量增加明显,占比达7.49%位列第五;其他行业约占25.98%。从岗位情况看,建筑工人、普工、驾驶员、销售、物业服务等岗位系劳动争议案件量占比最高的岗位。

劳动者如何维权?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全面深入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避免片面理解法律法规。吃透法律法规当中关于权利的种类、具体内容、实现条件等立法原意,在合理范围内维权。

第二,强化证据留存意识。应当注意留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缴纳记录、工资支付凭据、工作证明、企业公示的规章制度、加班记录、请销假条、劳动合同等凭据。尽量保存证据原件,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构寻求支持,以备劳动争议发生后,在仲裁、诉讼等过程中为查清案件事实和支持诉讼请求所用。

第三,增强理性依法维权意识。坚持理性维权,切忌采用过激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非理性方式维权,避免因劳动争议衍生其他纠纷。必要时应当进行法律咨询,做到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增强时效意识。发现劳动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主张,依法维权。切忌在双方矛盾激化解除劳动关系后“一次性”主张,避免相关权益因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无法实现。

新闻资料:

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13年7月15日,李某新入职四川某建设公司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主要约定:“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15日至2018年7月14日,乙方担任管理岗位,工作地点:成都等,······”。

2016年8月,四川某建设公司向其内部各机构发布、公示了《公开竞聘通知》《公开竞聘补充通知》《竞聘实施方案》等材料,对机关管理岗位实行公开竞聘。《补充通知》中规定“没有竞聘到机关管理岗位的员工,公司将安排到近期新中标的项目工作”。李某获悉上述通知后报名参加竞聘,竞聘岗位为办公室一级部员,工作地点位于成都市高新西区。

后经民主测评,李某并未获得其参加竞聘的岗位。2016年9月30日,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李某下发了《调岗通知》,决定将其调至位于凉山州项目监理部工作,并要求李某于2016年10月10日报到。接到调岗通知后李某拒绝至新岗位报到,2017年4月11日,四川某建设公司向李某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李某自2016年10月10日起一直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所在部门的原岗位被公司全部设置为竞聘目标岗位,意味着李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已实质丧失了原有岗位,在此条件下李某参加竞聘并不代表其认可“落选后调整至新项目岗位”的竞聘前置条件,且结合李某参加竞聘的部门是办公室的管理岗位,工作地点仍在原岗位地点来综合分析,李某有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与工作地点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愿。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要素,其中,工作地点对劳动者尤为重要,其直接影响劳动者的生活利益与家庭关系、人际交往等社会需求。

本案中,李某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成都市,竞聘落选后被安排至凉山州甘洛县,两地相距过远,劳动者没有履行的现实性,且该工作地点与劳动合同约定相悖。同时,公司对李某前往新岗位所履行的职责告知不清,李某未到岗期间一直与公司进行协商,此期间不宜认定为旷工。四川某建设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

(三)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通过行使经营自主权,对内部岗位实行竞聘上岗,虽然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动,但如涉及到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变换工作地点,则应该审查其是否符合必要性、合理性、正当性。结合具体案情,若用人单位通过竞聘上岗等企业行为侵害了劳动者权益,该行为应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违法解除。(记者 宋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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