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日前,省发改委在其官网发布《关于降低四川电网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电网企业相关电力价格将进行有调整。
根据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四川电网(含2016年及以后新改制供电公司)“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别目录销售电价、输配电价、趸售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下调2.23分钱,其它用电类别销售电价、输配电价不作调整。
四川电网未同价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高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执行标准作相应调整。
四川电网供区内现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销售电价水平和构成暂维持不变。
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雅安市及其它低电价县(区),以及部分用电类别价格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的地区,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我委《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要求,加紧推进同网同价工作。
省属电网(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全资、控股县级电力公司,以及川煤集团四方电力公司)及其它地方电网调价方案将另行发文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