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拟出台违法建设治理规定 阻碍执法或将被罚款

2019-08-26 17:36:00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

“违法建设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勘验等工作的,执法机关可以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今天上午,成都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会议分组审议了《成都市违法建设治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

《规定》(草案)使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预防、制止、查处等治理活动。土地、交通运输、环境保护、河道水利、文物保护、人民防空、应急管理、自然保护地等方面法律法规对相关建设活动有处理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违法建设治理 物业要发挥作用

《规定》(草案)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严格落实施工材料机具出入登记把关制度,严格审查装饰装修方案,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或建筑区划内工程施工、装修改造活动的巡查,及时劝阻、制止违法建设,并向有关执法机关报告。

对执法机关认定的违法建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拒绝违法建设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原料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配合执法机关的查处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违法建设巡查、报告、制止、拒绝等义务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记分管理。

为违建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或将被处罚款

《规定》(草案)提出,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和附有违法建筑的不动产,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市场监管、公安、文化、应急管理等部门对利用违法建筑作为经营活动场所的,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或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备案管理部门不得对违法建筑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备案。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向违法建设提供服务。

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相关服务或者未按要求停止提供服务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为违法建设提供水、电、气接驳的,由执法机关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建无法确定当事人?拟规定公告期满后依法处理

根据《规定》(草案),对正在进行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书面责令违法建设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自行拆除或者改正;并可以查封违法建设施工现场、扣押违法建设施工工具和材料。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或者拒不拆除、改正的,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立即强制拆除。

无法找到当事人如何处理呢?《规定》(草案)载明,对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执法机关应当在县级以上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所在地发布公告,要求限期处理,公告期限为六十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当事人的,执法机关可以在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理。(记者 姚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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