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9-10-28 17:06: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0月28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各项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政策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推进我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经济合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8部门研究制定了《四川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该政策措施已经省领导联系指导节能环保产业工作机制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今起印发执行。

其内容原文如下:

四川省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5+1”现代产业体系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我省生态文明建设装备保障和技术服务水平,加快推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培育方案》,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重点企业

(一)研究制定节能环保企业认定标准,建立节能环保企业和单位名录库,发布全省节能环保重点培育企业名单,加快培育具有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在公开招投标、政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项目融资、科技创新等方面,对重点培育企业予以倾斜和扶持;开展“一企一策”政策帮扶,提供培训、咨询等专项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各地方全面参与落实,下同)

(二)支持节能环保企业进行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类上市公司通过“豁免/快速通道”开展并购重组。(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四川证监局)

(三)支持现有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领域的优势国有企业进一步做优做强做大。推进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股权合作,广泛吸引各类非国有资本进入。(省国资委、四川证监局)

二、加快引进重大项目

(四)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园区,纳入规划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分析论证情况予以简化。(生态环境厅)

(五)对属于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重点领域,为产业链缺失薄弱环节的重点产业化项目,且符合所在地市(州)政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扶持范围的,可由省级财政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激励奖补资金给予支持。(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

(六)加强对招商机构、开发区招商引资的指导和服务,创新引资方式方法,采取精准招商、网络招商、产业联盟招商、中介合作招商等方式,提升引资专业化水平。搭建招商推介平台,推动省内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合作和交流。(省经济合作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商务厅)

(七)积极支持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节能环保产业项目列为省重点项目。(省发展改革委)

三、创新发展服务产业

(八)鼓励园区、企业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外包,由环保服务市场主体以合同环境服务、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方式,提供污水垃圾处理和危废处置等社会化运营服务。(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

(九)组建四川省节能环保产业联盟,搭建节能环保综合服务平台,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作用。推动节能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提供包括诊断、设计、改造和运行在内的节能“一条龙”服务,推荐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项目等申请生态文明建设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支持发展科技型节能环保服务业。(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

(一十零)推动发展环境技术和工程评价、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环境保护核查、节能环保产品认证和技术评价、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监理等重点领域节能环保咨询服务。(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一十一)鼓励各级公共机构按照《四川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方式实施节能节水改造,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节能收益分成和费用支付问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教育厅、水利厅)

(一十二)推行实施能效、水效领跑和节能、节水、低碳认证。在用能用水产品及企业、灌区、公共机构、节水型城市等开展能效、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促进节能、节水、低碳产品认证逐步向绿色产品认证过渡,完善相关认证结果采信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

(一十三)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等绿色制造评价示范。(经济和信息化厅)

四、推动企业“走出去”

(一十四)建立健全企业“走出去”部门协调机制,防范化解对外投资风险。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参加各类双边或多边论坛、展览及贸易投资促进活动,跟踪引进先进技术,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和水平。(省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省经济合作局、省外办)

(一十五)鼓励有实力的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带动省内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承揽境外节能环保工程和服务项目,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加大财政税收支持

(一十六)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采取补助、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节能环保项目建设的积极性。(财政厅)

(一十七)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科技、环境保护及工业发展、水利发展等相关专项资金安排上,对节能环保产业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示范推广、重点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搭建等方面的项目予以倾斜。(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

(一十八)按国家规定,严格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按比例从应纳税额中抵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省税务局)

六、加强绿色信贷支持

(一十九)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投向和利率双重引导作用,加大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资金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在节能环保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力度。(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零)加快“绿蓉融”绿色金融超市平台建设,梳理收集节能环保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向金融机构共享,增强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一)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募集资金支持节能环保企业发展,积极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发行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和公司债等进行融资。(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融资业务,对技术成熟、生产能力有保障的节能环保企业提供订单融资等服务。鼓励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对有发展前景、有市场潜力的节能环保企业提供设施设备、应收账款质押等服务,帮助企业盘活资产、减轻企业资金短缺等问题。(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

(二十三)加大绿色信贷产品创新力度,研究推进绿色担保机制建设,积极支持特许经营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环境权益质押贷款等创新类贷款业务,促进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等业务。(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四川银保监局)

七、加大证券市场支持

(二十四)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企业列入省级重点上市后备资源库,鼓励节能环保企业通过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省级财政对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上市融资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内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50万元;对年度内在天府(四川)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被列入100家“创业板行动计划”、100家“中小板精选”、100家“上交所蓝筹精选”、100家“境外上市’、100家“科创板”企业库的我省企业,在企业入库当年按5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补助。(财政厅、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十五)支持各类股权投资基金为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鼓励社会资本设立专注于节能环保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证监局)

八、健全风险补偿机制

(二十六)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支持保险企业开发和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优化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污染物排放单位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生态环境厅、四川银保监局)

(二十七)将企业投保情况与环境信用评价、绿色产业信用评价、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等方面挂钩,推动金融机构对环保风险较低的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生态环境厅、四川银保监局)

九、不断强化科技支撑

(二十八)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扩大节能环保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培育节能环保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企业加强研发投入。对首台(套)节能环保装备的核心关键专利申请,依法予以优先审查支持。(科技厅)

(二十九)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节能环保科技创新,依托骨干企业建设节能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建设节能环保领域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编制完善产业技术路线图,凝练关键核心技术需求,组织开展科技攻关。(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十零)支持实施节能环保领域相关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按规定予以保险补贴。(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三十一)严格落实国家有关节能环保产品的优先采购、强制采购政策,扩大政府采购中节能环保装备产品的比例,加大绿色采购支持力度,促进节能环保装备产品推广应用。(财政厅)

一十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二)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人才培养基地。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支持申报我省“千人计划”“创新型企业家培养计划”“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等重大人才工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住房、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学术研修津贴等支持政策。(省人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等)

(三十三)对节能环保领域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高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稳妥推进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

一十一、加强产业用地供应

(三十四)指导各地根据节能环保企业生产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灵活确定土地供应方式。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鼓励并积极推行向节能环保企业以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积极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自然资源厅)

(三十五)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推进项目名单,优先保障规划和用地计划,在用地审批手续上予以积极支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十六)对集约用地的节能环保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底价标准的70%执行(但应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自然资源厅)

一十二、完善价格支持政策

(三十七)加强对环保电价执行情况监管,对执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水泥熟料生产线(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国网四川电力)

(三十八)鼓励节能环保产业用户参加市场交易,通过市场竞争,降低节能环保产业电价。(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

(三十九)严格执行电能替代电价支持政策,对工业锅炉窑炉电能替代项目实施电费预结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国网四川电力)

(四十零)切实降低污水处理厂用电成本,2025年底前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污水处理厂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省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电力)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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