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资阳中院三年审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54件

2019-12-13 14:15: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12月12日,记者从资阳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获悉,近三年,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三年来共受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179件,审结154件,其中侵害商标权案件129件,侵害著作权案件50件。

会上,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胡军介绍,近年来,该院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迎难而上,依法履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进一步突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竭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全方位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发展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不断取得新成绩和新进展。

据了解,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销售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的小商品为主,侵权人主要是销售侵权产品的店铺,其中大部分是个体经营户。然而,多数被告缺乏知识产权意识,在经营中并没有认识到他们的销售行为可能对他人的商标权、著作权构成了侵权。在审理过程中,该院对被告耐心进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宣传,使他们明白其销售侵害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该院的宣讲,绝大部分被告能够认识到其错误。

同时,该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坚持调解为主、调判结合,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统一裁判标准,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应用。并且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及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做到及时开庭,及时判决,及时送达判决书“三及时”。审理中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对争议不大的类型化案件尽量做到“简案快审”,对案情相对复杂、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则“繁案精审”,真正做到公正高效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高了审批效率和质量。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营的增加,针对小商品销售者在经营中如何避免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发生,胡军给出了专业性建议及相关法律普及。胡军表示,商品销售者首先要树立商标权意识;其次,商品销售者在进货时,要通过正规进货渠道进货,避免购进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三无”产品,购进有注册商标的商品,要审查上家是否取得相关授权;其三,商品销售者要保管好进货的合同、货物清单及相关票据,以便在被诉侵权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免除赔偿责任,这也有利于相关职能部门打击侵权源头。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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