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今日从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泸州市农业农村局、泸州市商务和会展局、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泸州市林业和竹业局联合发文,发布《关于泸州市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宰杀销售和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全文如下:
关于泸州市农贸市场禁止活禽宰杀销售和野生动物交易的通告
为预防和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和传播,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泸州市农贸市场(含便民农产品交易点)禁止活禽宰杀、销售和野生动物交易通告如下:
一、全市农贸市场禁止活禽交易和宰杀活动。本通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兔、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
二、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门店、餐饮服务单位等经营场所的白条禽,须在各区县指定的临时屠宰点屠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收购、加工、销售野生动物,禁止违法出售以野生动物为原料的食品。
四、全市农贸市场落实“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一月一休市”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市场内经营户要做好个人防护。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违法违规进行活禽交易、宰杀活动和野生动物交易、经营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一律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发现有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劝阻,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本通告自2020年1月26日起施行。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程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