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不得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
不得隐瞒相关个人信息,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
案例
侯某某,男,69岁,天全县人。2020年1月17日乘坐K1067次列车(12车厢)从安徽省阜阳市至湖北省武汉市(车次时间:00:33-05:09),在汉口火车站停留近2小时,其间出站就餐,后转乘D615次列车(3车厢)从汉口站出发至成都东站(车次时间:06:56-16:16),当晚乘私家车到达天全。到天全后,侯某某未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情况,也未采取自行居家隔离措施,多次与周边人员接触,参与聚餐聚会。1月27日,侯某某因出现“反复咳嗽、咯痰伴心累、气促”等症状到天全县人民医院入院治疗。治疗期间,医务人员多次询问其近期是否到过武汉,侯某某均予以否认。1月31日,侯某某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被医院隔离收治。因侯某某的行为,造成与其密切接触人员100余人(医务人员30余人)被隔离观察,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公安机关已经对侯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评析
防止传染病关系到自己和所有人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如果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但不遵守相关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希望或者放任传染病传播,危害公安安全的,将被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主观上虽然认识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因疏忽大意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有引发致传染病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将被以过失以其它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不仅对自己有好处,避免身体遭到严重损害,甚至失去生命,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千万不要身体前脚被医好,后脚就走进了监狱的大门。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段沛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