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⑤】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红十字会工作人员采取相关防控措施

2020-02-16 19:52:00   四川发布

【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不得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案例

2020年2月4日上午10时许,四川邻水县公安局接辖区观音桥镇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称:其在开展疫情防控检测工作时被村民杨某辱骂、威胁。邻水县公安局柑子派出所接到指令后迅速出警处置。经了解,广安邻水观音桥镇政府工作人员与五家沟村干部在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村民杨某拒不接受体温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手持石头暴力威胁防疫检查人员,强行冲闯卡口。出警民(辅)警赶到现场后立即与政府工作人员一起找到杨某了解情况。但杨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扬言要“弄死”出警的民(辅)警,并对前来了解情况的民(辅)警进行殴打。致使2名民(辅)警身上多处软组织损伤,其中1名民警小拇指肌腱断裂,造成执法记录仪等警用装备和民(辅)警衣物损坏。2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邻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评析

在传染病防控期间,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遵守各级政府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单要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会以妨碍公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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