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⑮】社会组织和公民具有接受配合征用的义务

2020-03-03 11:06:00   四川发布

【编者按】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依法征用和接受配合征用的义务

案例

武汉市防控指挥部通告:自1月26日起中心城区实行机动车禁行管理,为此截止1月28日已征用310台公交车和4700台出租车保障病人看病需要;同时分三批征用24家医院万张床位。相关单位和个人均按征用要求提供被征用车辆、场所和设施设备。

评析

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涉及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用应由国务院进行,除国务院之外的县级以上的其他地方政府只能征用本行政区域内的物资。在抗击疫情的关键时期,地方政府筹集、调配防护物资以致依法采取征用措施,其目的是保障抗疫一线的供应,任何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有配合的义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对及时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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