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⑩】不得侵犯、非法传播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

2020-02-22 18:21: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不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传播和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隐私

案例

2020年1月30日,富顺县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将《富顺县居家隔离医学观察通知书》送达至兜山镇人民政府,政府门卫李某某签收后,私自查阅,将该通知书拍照后通过微信发送给女儿李某,该通知内载明有3名公民隐私信息。李某查看后,为提醒家人不要前往兜山老家,遂将该通知分别转发至两个微信家庭群致使公民隐私信息散布于众,在网络上流传,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李某被依法处以罚款500元。

评析

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在防控疫情期间,更要注重对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个人隐私的保护,除了因疫情防控需要,有关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可以公布相关个人信息外,其他侵犯、传播或泄露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情节严重者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感染者、疑似病例及其家人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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