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⑭】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义务

2020-02-28 22:21: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即日起,四川发布将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服从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义务

案例

2020年2月1日下午,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一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调查了解,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2月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通州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评析

案例中,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仍要求部分工人复工赶制货物,涉嫌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行为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川、在蓉企业要遵循《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20】5号)、《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2020第3号)相关规定,报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有序复工。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公民在传染病疫情期间负有遵守相关政府或部门发布的比如交通管制、场所封闭、畜禽扑杀等决定、命令、公告等义务。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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