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说“法”小课堂⑱】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2020-03-05 14:50:00   四川发布

【编者按】 隐瞒个人相关信息,还屡屡参加聚会?向电梯按键、门把手、超市食品吐口水,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毒?进地铁等公共交通场所不戴口罩,还拒绝检疫?贩卖假口罩、编造传播假消息?敬告每一位公民,如是种种行为,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受到法律制裁。

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公民应该履行哪些法律义务?哪些行为会被追责?四川发布联合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律师协会,推出系列解读,通过案例分析与相关法律条文列举,用简单明了的方式帮助大家分辨,哪些行为不可以做,哪些行为提倡做。让我们严以律己、众志成城,一起打赢这场防疫、抗疫攻坚战!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

【案例】

2020年2月2日下午17时许至23时许,朱某某在通江县诺水河镇的家中,使用手机在“徐**村”微信群内多次公然侮辱该村支部书记王某某及其他村民,造成了恶劣影响。

目前,通江公安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朱某某处以罚款伍佰元。

【评析】

网络世界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当触犯法律底线时,轻则受到治安处罚,重则将受到刑事处罚。本案中,朱某某在微信群中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张药滟 插画 段沛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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