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对保障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四川已累计为近60万人次落实工伤保险待遇180多亿元。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这项制度也亟需进一步完善──在3月30日召开的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以下简称《草案》)。

结合实际进行创新 着力保障工伤职工待遇
据省人社厅厅长胡斌介绍,2016年,省政府将工伤保险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论证”项目,2019年将其列入立法制定类计划,经过深入广泛的调研、反复打磨最终形成《草案》。按照法制统一原则,《草案》是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细化补充,包括“总则”、“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50条。
《草案》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创新,着力保障工伤职工待遇,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四川是农民工大省,《草案》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劳动关系不稳定以及就业岗位工伤风险相对较高等特点,拟定了专门条款,以期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待遇保障难等问题。
拟增加条款 完善对医护及相关人员保护保障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医务人员用医者仁心书写了人间大爱。四川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在提前介入对《草案》进行审议后,专门提出建议“增加医护及相关人员在实现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规定。”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重要指示精神,有必要将医务人员在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和医学实习生、社会化规培生纳入工伤保障范围,并对相关主体的保护予以完善。建议增加“医学实习生和社会化规培生在实习和培训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培训基地按前款规定为医学实习生和社会化规培生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等条款。
《草案》还就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工伤认定权限等作了细化明确:拟将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纳入参保范围;拟借鉴浙江、广东、广西等地经验,将部分工伤认定权限下放至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杨媞媞 顾展望 黄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