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记者从四川省应急管理厅获悉,为加强对我省煤矿矿长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履职情况的考核,近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了《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全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实行记分考核。《办法》列举了13种一次性扣12分的情形,并规定存在这些情形的,五年内不得再任矿长。

《办法》适应于对全省各类煤矿(项目)的矿长、井长、总经理、建设项目负责人(以下统称为“矿长”)的安全工作考核记分。对该矿长的考核记分从备案之日起实施,至其不再担任全省任何一个煤矿矿长之日止。每个年度周期记12分,下一个周期重新记分。
《办法》分别规定了一次性扣除12分、10分、8分、6分、3分、1分的标准。其中《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等12种违法情形的,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扣12分。

《办法》同时规定了两个加分项:自实施之日起,对近三年连续担任煤矿矿长(停产停建时间超过一年的煤矿除外),煤矿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奖励积分2分;对连续三年未被扣分的矿长,由应急管理厅给予通报表扬,并奖励积分2分。
在结果应用方面,对一次性扣12分的煤矿矿长,由属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责令企业免去其矿长职务,申请应急管理厅吊销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并在五年内不受理其参加矿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申请。
据悉,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月3日前将上月本地区煤矿矿长积分情况上报应急管理厅并函告驻地煤监分局,省应急管理厅每月在应急管理厅网站公告一次。
新闻多一点:
《四川省煤矿矿长安全工作考核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八条 煤矿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记-12分。
(一)《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被注销、吊销、暂扣后仍然组织生产;
(二)煤矿建设项目未取得相关审批文件擅自组织井下建设施工;
(三)煤矿建设项目超过建设工期,未经审批继续组织建设施工;
(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期间组织生产;
(五)煤矿在被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改、停止采掘作业期间仍然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超层越界组织生产或建设;
(七)隐瞒采掘工作面组织生产或建设;
(八)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九)篡改安全监控和人员定位系统有关数据;
(十)生产矿井未取得三级及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或撤销等级后仍然组织生产;
(十一)煤矿发生事故后不及时组织抢险救援导致事故扩大;
(十二)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仍然组织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