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犍为“地沟油火锅店”老板判了:赔440多万元还要坐7年牢

2020-04-23 21:46: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422日,乐山市首例地沟油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犍为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同时需支付十倍赔偿金447万余元,此外另有2名被告人获刑。

案件回顾

火锅店售“地沟油”底料上万人食用

201410月,被告人雷某在犍为县玉津镇滨江路南段开设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从事火锅制售服务,雇佣被告人李某江为火锅店的炒料师傳。20159月,被告人李某贵应李某江邀请进入该火锅店,协助分装熬制的火锅底油成袋和配制火锅锅底。 

2018420日,雷某为非法获利,对李某江提出将收集的废弃油脂(傛称“回锅油”或“回收油”)煎干水分,再加料制作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

2019130日,键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古今天下”火锅店内现场查获大量含“地沟油”的火锅底料。经查,20185月至20191月期间,该火锅店使用废弃油脂熬制的火锅底油销售清油红锅和清油鸳鸯锅总计14142锅。经鉴定,销售金额为447824元,上万名消费者食用了该店的“地沟油”火锅。

法院审理

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责

经严格审查,法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李某江、李某贵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达46.2542万元,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雷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某江、李某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此外,雷某在经营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期间,指使他人在清油红锅,清油鸳鸯锅火锅中添加废弃油脂予以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支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销售金额十倍赔偿金4478240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

3人获刑、老板还得赔447万余元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雷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李某江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被告人李某贵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违禁品予以没收。

此外,根据判决:被告人雷某、李某江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被告人李某贵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被告犍为县“古今天下”火锅店的经营者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犍为县人民检察院赔偿金4478240元,上缴国库。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李举涛 图据犍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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