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规划建设省级新区的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规划建设省级新区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日
(此件发至市厅级)
关于规划建设省级新区的指导意见
省级新区是承担全省乃至国家重大发展和改革开放战略任务的综合功能平台,是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的现代化城市新区。规划建设省级新区,有利于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加快建设区域中心城市、培育全省经济副中心、推动全省区域协同发展,加快构建“一干多支、五区协同”区域发展新格局,推动形成“四向拓展、全域开放”立体全面开放新态势,培育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源。为科学有序规划建设省级新区,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紧紧围绕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突出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高水平管理,探索创新发展新模式、改革发展新经验、开放发展新举措,大力培育新动能、激发新活力、塑造新优势,努力把省级新区建设成为高质量发展引领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现代化城市建设示范区,为推动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战略统筹、科学布局。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和“一干多支”发展战略实施,科学规划一批省级新区,形成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
──产城融合、宜居宜业。充分考虑产业发展、人口集聚与城市建设布局,促进产业与城市融合发展、人口与产业协同集聚,建设企业创新发展、百姓安居乐业的现代化城市新区。
──改革创新、先行先试。依法依规赋予省级新区更大改革自主权,发挥综合功能平台优势,加强改革系统集成探索,着力破除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和政策性难题,进一步增强创新动力、释放改革活力。
──全面开放、深度合作。支持省级新区积极对接国际先进规则,深度参与全球产业分工,在更高层次、更宽领域,以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开放,深化国际国内合作,不断提高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切实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重点发展知识技术密集、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新兴产业,大力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推进绿色低碳发展。
(三)发展目标。省级新区经济增长速度和经济发展质量高于所在市和全省平均水平,力争通过3至5年努力,适应高质量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活跃高效的创新氛围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明显成效,经济和人口集聚能力显著增强,新发展理念充分体现。到2035年,省级新区综合实力大幅提升,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对区域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宜居的现代化样板区和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的领先发展区。
二、规范有序推进省级新区设立
(四)统筹规划布局。围绕做强成都主干、培育全省经济副中心、拓展城市发展新空间,切实增强区域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重点在成都市及成都平原经济区、川南经济区、川东北经济区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中心城市,依托现有开发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发展平台,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经济区和行政区适度分离,规划布局一批省级新区,推动区域一体化、同城化发展。坚持集约节约发展,依法依规合理确定省级新区范围和规划面积。
(五)明确设立条件。申请设立省级新区的市应能担负改革发展战略使命,在高质量发展、全面创新改革、区域协同发展、高水平对外开放等方面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具备良好的发展基础,拥有一定的经济体量和人口规模,以及较好的区位优势、产业基础、交通条件、公共服务资源等;具有较好的平台支撑,原则上应具有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产业园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开发开放平台,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能力;拥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应符合国家和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具有相对充足的开发利用空间,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未批复前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
(六)严格设立程序。拟设立省级新区的市应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申请,提交拟设省级新区总体方案和国土空间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估报告等材料。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对提交的总体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按程序报审。经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批复设立省级新区,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总体方案。省级新区所在市根据省政府批复精神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总体方案,组织编制省级新区发展规划,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审查后,由所在市印发实施;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分别报生态环境厅和水利厅审查。
三、切实加强省级新区规划建设
(七)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对标雄安新区、天府新区等国家级新区,在规划编制中充分体现新发展理念,按照“多规合一”“三线一单”等要求,兼顾当前和长远,高起点谋划、高标准编制省级新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突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空间,注重规划“留白留绿”,构建布局合理、功能明确、协调互动的空间结构。坚持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刚性约束条件,科学确定省级新区开发边界、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
(八)有序推进开发建设。加强省级新区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土地投资强度、人均用地指标的整体控制。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合理确定开发时序和重点区域。建立健全省级新区各类规划统筹协调机制,及时对规划目标、发展定位、重点开发区域等进行评估,适时修编调整省级新区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
(九)加快提升承载能力。坚持产城一体,推进产业发展与城市建设相互促进、融合发展。支持省级新区加快推进道路、能源、通信、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完善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推动省级新区有序承接主城区部分功能、积极培育城市新功能,加快推进省级新区产业功能区建设,不断提高经济和人口承载能力。
四、加快推动省级新区高质量发展
(十)集聚发展优势产业。围绕区域产业布局,培育壮大省级新区主导产业,加快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模式加速转型升级,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推动制造业迈向中高端。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积极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向精细化和高品质转变、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积极发展都市农业,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发展,鼓励省级新区依托现有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园区。
(十一)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金融深度融合,激发省级新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各类创新主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集聚创新资源要素,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优先在省级新区设立科研中心、研发机构等,建立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创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布局搭建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孵化平台。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等政策措施,促进重大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和规模化推广。
(十二)深化重点领域改革。积极探索有利于省级新区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省级新区在突破改革难点和重点问题方面先行先试。深化全面创新改革,推广全面创新改革经验成果。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规定赋予省级新区在投资项目建设、外商投资项目立项、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管理权。深化用人制度改革,创新完善省级新区管理机构选人用人和相应激励机制,推动有条件的省级新区实施公务员聘任制。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商事制度改革,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建立健全审批“绿色通道”。鼓励省级新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快构建多层次多元化的现代投融资体系。
(十三)全方位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支持省级新区主动融入“一带一路”建设,打造成为高水平对外开放平台。积极对接国际通行经贸规则,推广先进生产管理模式,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支持省级新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有条件的省级新区申报设立综合保税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省级新区按程序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经验。加强区域互利合作,支持省级新区积极承接发达地区产业转移。支持省级新区与省内外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战略联盟”、发展“飞地经济”,与周边地区建立“协同区”,通过委托管理、投资合作等形式合作共建园区。
(十四)打造高品质生活宜居地。以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统筹推进省级新区公共资源合理配置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优质医疗、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供给能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提升省级新区市容环境品质。深入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落实职住平衡要求,实现住有所居。加强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治理模式,推动资源、服务、管理向基层倾斜。
五、组织实施
(十五)创新管理体制。按照简约、协同、高效原则,依法依规组建省级新区管理机构,赋予与省级新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管理权限,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实现集中统一管理。科学确定管理权责,理顺省级新区与行政区及其他功能区的关系,积极探索经济区与行政区适度分离的管理模式。建立大部门制运行模式,实行扁平化管理,根据省级新区建设发展需要按程序调整内设机构。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省级新区所在市是省级新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加大力度支持省级新区建设发展。依法依规赋予省级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权、自主改革权和自主创新权,强化土地、人才等要素保障,集中一定财力支持省级新区发展。省级新区要积极主动作为,完成好重大改革创新任务,努力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十七)加大支持力度。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新区规划建设的指导,在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布局、资金安排、体制创新、开放合作、试点示范、机构编制、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有力支持,积极帮助解决省级新区规划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