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转让、出租、抵押?四川出台意见

2020-06-02 17:52: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日前,我省出台《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推动我省土地二级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据悉本意见自2020年7月1日施行,有效期5年

《意见》强调,要明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如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报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同意。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经批准同意转让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

同时,各地可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在交易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允许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意见》提出,要规范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或转租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偿使用合同约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缴纳标准及征缴办法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地可探索允许不以公益为目的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

要健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涉及企业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和合同约定。

还要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宗地分割、合并转让,应有利于土地开发利用。鼓励通过分割转让方式,盘活低效工业用地。

《意见》提出,要健全服务监管体系。推行“交易+登记”一体化服务,统筹推进线上交易平台建设,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调控,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此外,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土地二级市场相关规定,坚决打击弄虚作假、损害土地使用权人利益、违反相关规定破坏土地市场秩序的行为,严防各种腐败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确保土地二级市场规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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