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有了这些新变化

2020-12-15 14:28:00   成都日报“锦观”新闻客户端

15日,记者从市发改委获悉,为促进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简化充换电设施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的报批流程。日前,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据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的认定,由各市、州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据此,我市采取企业申请、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方式落实。“主要是近年来我市充换电设施建设发展迅速,原逐一审批模式已不适应市场主体需求。”该负责人补充介绍说,印发《通知》旨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着力简化办事环节和流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通知》明确了关于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认定条件一是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应符合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省级文件是指《四川省公(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0〕380号)第十八条关于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条件规定,市级文件是指《成都市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成经信发〔2020〕6号)关于企业安全管理的条件规定,省、市出台新的规定的,企业应满足相应条件。二是提供经营场地权属或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企业利用自有场地建设的,应提供如土地证、产权证等权属证明,企业利用非自有场地建设的,应提供与权属方、管理方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或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文件纪要等,相应使用期限一般不少于一年。三是充换电设施装机功率不少于60千瓦,且充换电设施为充电桩的不少于3台。

《通知》也对关于报装接电作了补充一是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为同一主体,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向供电企业报装接电,并与供电企业结算电费。二是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不为同一主体,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在取得直接报装接电主体书面同意后,可作为独立主体向供电企业申请电力报装。供电企业负责客户的申请立户和电费结算扣减,充换电供配电设施的接入,由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与直接报装主体协商解决。

此外,关于配电设施建设。直接向供电企业报装的充换电设施,属于低压报装的,电表及之前的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属于高压报装的,规划红线之前的配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

关于电价执行,则对符合条件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由供电企业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中两部制电价,2025年底前免收基本电费,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无需再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记者 赵荣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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