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区边缘用火 兴文县作出行政处罚

2021-02-03 14:38: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宜宾兴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麒麟苗族乡龙泉村一马姓村民在林区边缘用火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该村民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距离林区边缘仅7米的自留地(属于防火区)中焚烧秸秆和杂草,违反了《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兴文县人民政府2021年森林防火命令》相关规定。由兴文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和处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我准备烧一下杂草开春种粮食,被路过的林业工作人员发现并现场进行了制止。工作人员现场跟我宣传了相关林业政策和森林防火法律法规,我认识到了自己在野外违规用火的错误行为,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再犯这样的错误了。”村民马某某说。

兴文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提醒,兴文县年初已发布2021年森林防火令,划定全县行政区域非城区建成区范围内所有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并明确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森林防火期,禁止携带打火机等火源进入林区。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期内,禁止野外一切用火。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希望广大居民引以为戒,自觉做森林防火宣传者、文明用火执行者、安全扑火践行者。

伍欧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江艾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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