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民政厅官网获悉,经调查,四川有3个基金会未按照规定参加2018年年度检查,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按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于2020年10月22日在四川省民政厅网站向涉及基金会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期限已经届满,涉及基金会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省民政厅决定对涉及基金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涉及的基金会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或者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具体名单:
四川省洪雅县育才教育基金会
四川省天通慈善基金会
乐山市医药爱心扶贫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