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成都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重点加大医疗机构院感防控工作监管力度,坚决守住疫情防控底线。7月28日至8月1日,全市共检查医疗卫生机构2944户,发现问题单位218户,责令整改218户。检查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22户、公共场所91户(其中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使用单位57户)、供水单位14户、学校104户。
*若医疗机构违规接诊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将如何处置?
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和未设置发热门诊(诊室、哨点)的其他医疗机构,不得诊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对具有前述症状患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等要立即就地留观,指导患者佩戴口罩,并通知120救护车闭环转运至就近设有发热门诊(诊室、哨点)的医疗机构进一步处置。
日常医疗工作中擅自诊治具有新冠肺炎相关症状患者的,一经发现存在医院感染隐患时,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时关闭相关科室或者暂停相关医疗科目。对应诊断而未诊断、应转诊未及时转诊而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扩散的,一律开展责任倒查,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责令关闭停业期间擅自开展执业活动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属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条,属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王静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