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倒建筑垃圾、占道经营……资阳重拳出击整治这些行为!

2021-09-06 10:03:00   资阳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一、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垃圾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运载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混凝土等散装、液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外层覆盖或者其他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不得违规倾倒。

第四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改正;依法代为清除的,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三、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占道经营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买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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