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双减”政策 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提示!

2021-11-03 15:08: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省市场监管局官网获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坚决遏制校外培训广告突出问题,净化广告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提示。具体如下:

一、不得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户外、网络平台、公共场所以及居民区内各类广告牌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三、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证书,或者对培训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等内容的广告。

四、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培训等内容的广告。

五、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等内容的广告。不得含有学生考试排名、提分、升学率、获取奖学金、录取学校等情况,或者张贴高分、被名校录取学生照片等内容。

六、不得制作、发布以“一对一辅导”“上门辅导”等形式变相开展教育培训的广告。

七、不得制作、发布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不得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线下学科类培训广告。

八、不得无培训资质发布培训广告,不得发布审批备案和实际培训业务不一致的广告。

九、不得制作、发布含有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文化以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的校外培训广告。

十、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

十一、不得制作、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劝诱未成年人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以及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内容的广告。

十二、不得制作、发布含有“拍照搜题”等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不良学习方法内容的广告。

十三、不得烘托、渲染紧张氛围,故意造成家长或者学生焦虑情绪,诱导消费者,不得误导公众教育观念。

十四、不得夸大培训效果、机构实力,虚构师资、捏造资质,以及含有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广告中表明附带赠送的课程、图书礼包等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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