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商标风波④】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告 律师: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

2021-12-26 12:02:00   首屏新闻

近日,有网友在网上发帖称,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拥有“青花椒”商标的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索赔。

记者注意到,在该网友发布的帖子中显示,上海一家名为: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机构,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

天眼查App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6月,注册资本约56.2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左正飞。2014年7月,该公司成功注册一枚“青花椒”商标,国际分类为餐饮住宿。此后,又陆续注册多个国际分类的“青花椒”商标以及菁花椒、清花椒、金花椒、青花椒砂锅鱼等商标。

开庭公告显示,自2017年起,该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20余家餐馆起诉至法院,诉讼涉及北京、江苏、四川等多个省份。多起案件判决文书显示,该公司要求被告赔偿数万至上百万元,其中一起案件获赔20万元。

记者了解到,11月底,四川地区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体的18家店主已联合起来,组建了维权群。待官司应诉后,准备集体提出反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应该如何看待这起“青花椒”诉讼事件?

原告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

建议被诉商家积极应诉

在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看来,该企业起诉的依据是其注册了商标,被起诉的企业有侵犯其权益的可能。但按法律规定,这种起诉是否合理,需要经过实质性审理。如果不合理,应当驳回诉讼;如果合理,就应支持或部分支持其诉讼请求。“但从该案或类案来看,这种起诉是不合理的,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的嫌疑,甚至可以说就是利用法律漏洞的碰瓷、敲诈行为。”

“目前,在法院最终生效的有效判决发布前,商家可以继续使用青花椒品牌。判决下来若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商标注册前已经在使用的,与该注册商标不同品类的商家可以继续使用该商标,晚于原告注册商标的授权时间的商家应该停止使用该商标。”林小明建议,被诉商家可同样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一是向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撤销该商标;二是积极应诉,以司法途径确认自身使用商标的权利;三是可以向对方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因滥用诉讼造成己方的损失,同时要求确认对方注册青花椒的行为无效。”

“此次事件的出现,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林小明认为,一是相关商家自身对品牌保护意识不够强,二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注册形式上的审查过于宽泛与松散。“商标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对注册通用名称或地理标志的商标进行从严审查、实质审查;司法裁判部门应当明确类似注册商标必须在文字与图形上有独创性,且作为整体被模仿、被抄袭、被使用才可能涉及侵权;一旦被诉方实际存在先使用商标的情况,那就不存在侵权并可以继续使用。“最重要的是,应当对类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进行相应惩罚,至少应当加大其违法犯罪成本,如:一旦其诉讼被驳回,就应当赔偿被索赔方因此支出的相应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误工费以及商业损失等。”

“青花椒”应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

专家呼吁四川加强地域特色的商标注册

太琨律创始合伙人、中国政策科学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朱界平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规定,上海万翠堂公司作为第12046607号、第17320763号、第2398652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提起诉讼。

“但《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果起诉行为背离社会主义价值观,恶意起诉的,应坚决打击。”朱界平介绍道,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所以被诉商家对“青花椒”商标有异议,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错过异议期,五年内可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所以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法》第六十八第三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恶意提起商标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处罚。

“上述法律规定为四川被起诉的商家赋予了维护其自身权益的法律武器,同时我也想呼吁四川加强地域特色的商标注册。”朱界平认为,商标的合法使用有赖于社会的共同维护,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正常的商品流通。如果经营者通过商标注册方式拿到通用名称的商标专用权,导致其他经营者不能合理使用公共名称,会对整个市场经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此外,四川言己律师事务所易晓莉律师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我们关注到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的‘青花椒’商标被他们多次申请宣告无效,但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还是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从商标注册的角度来看,虽然‘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已经被大众认为是通用名称,但‘青花椒’使用在餐饮服务商,它确实并非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青花椒作为一种常见调味品,该名称在餐饮服务中应当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保留给公众使用,不应由任何一家企业所垄断。”易晓莉表示,从商标侵权的角度来看,应当区分涉嫌侵权的主体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对“青花椒”的使用方式,大多数主体是将“青花椒”作为一种菜品的烹饪原料,进而体现菜品的一种具有特色风味,并未将“青花椒”作为商业标识中的主要显著部分,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正当使用”的情况,不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青花椒”诉讼事件加入“商标维权”大战,

与多地商标维权案是否有区别?

今年以来,河南“逍遥镇胡辣汤”陕西“潼关肉夹馍”等也因商标维权引起全网热议,许多被起诉的商户称,他们因名称带有“逍遥镇”“潼关”地名被告商标侵权。

事件发生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回应:“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无权收取加盟费。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名。

那么,本案是否与这些案件性质相同?省社科院徐秉晖副研究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青花椒’诉讼事件与上述案件性质不同,案件的注册商标类型也不一样。针对‘青花椒’商标,它是某一个企业来注册的,属于一般的企业使用商标;而针对‘潼关肉夹馍’等带有地理标志性质的商标,是属于一种集体商标,或者是证明商标。二者所享有的权利不同,主体也不一样。因此,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会有所不同。”

徐秉晖认为,由于青花椒本身注册商标的识别性、显著性较弱,花椒是佐料的通用名称,也是在饮食餐饮行业较常见的一种说法。所以对于被告的使用,需要考虑即便构成侵权,赔偿金额在考量的时候也要注意,不能像一般商标侵权案件来给予判赔。“因为有些知识产权在判赔的时候,会考虑侵权行为是出于一种合情合理的使用,或者说是在‘迈不开’的情况下使用。原告在未举出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原告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品牌影响,以及被告的使用情况、经营规模、主观状态等各项因素来综合酌定赔偿金额。这个是要根据个案来判定,每个个案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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