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深入推进,市城管行政执法局以打造宜居、宜业城市环境为目标,大力开展各类城市乱象整治,切实解决城市环境脏乱差现象。
为做好宣传引导,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不定期曝光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问题一


当事人:蒋某
违法地点:现代大道
违法行为:建筑垃圾运输沿途泄漏遗撒污染城市道路
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清除,并处罚款200元
问题二


当事人:李某
违法地点:三贤路盛世铭人KTV
违法行为:超出外墙摆放物品
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元
问题三


当事人:梁某
违法地点:雁城路
违法行为: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整改,并处罚款50元
问题四


当事人:于某某
违法地点:康乐中路
违法行为: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处罚结果:责令整改,并处罚款100元
问题五


当事人:陈刚
违法地点:皇龙路
违法行为:擅自张贴小广告
处罚依据:《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列》第二十八条
处罚结果:责令立即清除,并处罚款50元
普法专栏
一、个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超出外墙摆放物品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临街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放、买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资阳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
五、擅自张贴广告
第二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同意,可以在街巷等公共区域选择适当地点设置公共信息栏,并负责日常管理,保持整洁。
禁止在城市建(构)筑物、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公共区域地面等涂写、刻画或者擅自张贴广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