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粽子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84号),涉及我省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2批次不合格粽子产品。8月24日,省食药监局通告了对该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查明系经营方沃尔玛达州朝阳东路分店储存不当致使被抽样食品菌落总数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已下架全部抽检不合格批次猪肉粽和八宝粽,并被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罚款60000元行政处罚。
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八宝粽(资料图)
总局2017年第84号通告我省2批次不合格粽子,抽样单编号:GC17000395330、GC17000395331;产品名称:猪肉粽、八宝粽;生产日期:2017-03-11、2017-03-08;规格型号:325克/袋;保质期:12个月;被抽样单位: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标称生产者: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核查处置情况
2017年5月19日双流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相关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后,立即对成都全益食品有限公司的生产环节进行了核查处置。经查,该产品生产、运输环节符合要求,不能认定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双流区局于2017年7月11日予以撤案处理。
2017年7月7日,经达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回函,上述2批次不合格产品在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的储存温度、销售场地冰柜和冻库及拖车控制表、验收单记录中的温度均未达到产品包装上要求的贮存温度(-18℃)。达州市通川区局于2017年5月2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通川区局依法对沃尔玛(四川)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达州朝阳东路分店食品经营企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抽检购买样品违法所得94.4元;行政罚款60000元。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邱栎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