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购车合同粗心大意,消费者“被套了”

2017-08-28 22:17:46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2017年8月28日上午,资阳市雁江区消费者邓先生来到市消委会办公室投诉称,他于2017年8月初,在资阳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上一辆东风悦达起亚家用轿车,谈好成交价格为151800元。邓先生称当时就给公司销售顾问口头协商好,自己买保险。8月20日,该汽车销售公司要求签订汽车销售合同,邓先生因本人出差在外地,委托家属前去代签,并预交了定金5000元。当时,由于家属疏忽大意,未仔细看合同条款,签字完毕后,该公司就要求在其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并且要求购买全车盗抢险、第三责任险等多样险种,涉险金额较大,让他无法接受。

资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从邓先生提供的《汽车销售合同》书上发现,在该格式合同备注栏有手写说明“客户委托我店在指定保险公司购买商业险”的内容,该合同内容意思表示为消费者主动、自愿委托商家在指定的保险公司为其代为购买商业保险。为此,资阳市消委会工作人员告诉邓先生,因该合同是消费者主动签订的,不存在强制性,双方可以通过进一步沟通和协商,根据自己实际需求,购买保险产品。

同时,资阳市消委会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先看清楚合同条款再签,对于合同内容涉及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对汽车经营者涉嫌限制竞争、消费欺诈、虚假宣传等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

新闻多一点

法规解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消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刘学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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