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履途】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持续关注市场经济发展,推动法治建设

2022-02-28 18:00:00   四川发布

代表名片:

刘守民

全国人大代表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中共四川省律师行业党委副书记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建议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摆脱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局限,适当扩张‘最密切联系’管辖原则,如增加‘知识产权权利许可谈判地、受许可影响的市场所在地’为管辖连接点。”

从事律师近36年,全国人大代表刘守民每年都会在民商、刑事、行政等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从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到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从减轻商业银行负担,到完善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五年来,刘守民持续关注如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更好地释放市场活力。

刘守民告诉记者,2022年全国两会他还将就独立董事制度、民事执行分配程序、市场主体、市容管理执法等问题提出相关建议、议案。

关注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

建议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对产权保护进行的顶层设计,其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平等保护”的宣告令人瞩目。

2018年全国两会,刘守民提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司法保护的十条建议,在他看来,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将其各项规定落在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

十条建议中,刘守民不仅提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刑事案件侦查立案标准和立案审批程序,还建议建议推行涉产权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落实宪法规定的辩护权,同时建立刑事诉讼专家证人制度、发挥陪审制度作用。

此外,刘守民还提出了法官检察官学习的常态化,“建议加强审判检察人员的培训学习,优化知识结构,增强对新经济、新形态、新方式的理解,提升业务能力,回应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非公有制企业和企业家对司法保护尤其是刑事司法保护的新期待。”

值得注意的是,刘守民在十条建议中提出适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在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他把这条建议扩展为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破产法》推动和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

“目前我国个人破产法的付之阙如,制约着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迈上新水平,也会影响企业主申请企业破产的积极性,不利于企业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因此,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制定《个人破产法》,应是新时代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使命之一。”刘守民表示,破产法是市场主体优胜劣汰、重获新生或规范退出的核心法律制度,破产程序实质上是对社会资源的重新配置,完整的破产制度,能够促进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决定作用。

具体看,刘守民建议设置较高的申请破产门槛、建立严格的有限免责制度和债务调整制度,同时设置合理的破产程序,建设高效审理机制,还要严格预防和严厉打击破产逃债行为。

此外,刘守民还在议案中提到了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的配套制度建设,包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体系和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两方面。

降低商业银行税费负担

建议强化涉外法治建设

十九大以来,“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是党和国家部署的“三大攻坚战”之一。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和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影响,银行业不良资产曾一度攀升,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是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的“痛点”和难点。

2020年全国两会,刘守民针对商业银行在化解和处置不良资产,特别是抵贷房产转让处置中面临着诸多复杂的税费困扰提出建议。

“2019年全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约10万亿元,但处置不良贷款约2万亿元,其中涉及抵债资产不足10%。在繁重而艰巨的清收任务下,商业银行因清收不利仍将长期面临着税费过重、不良资产继续累积迭加的问题。”刘守民表示,在抵贷房产接收处置过程中,银行需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如未及时办理过户,过户税款会产生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而在现实运作中,债务人不配合或无力承担应承担的卖房税费时,为完善办理登记手续,银行不得不先代其垫付高额的税费。

为此,刘守民建议当抵贷房产剩余价值不足商业银行确定债权金额的60%时,应依据公平原则免征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当抵贷房产剩余价值高于商业银行确定债权金额的60%,不足100%时,建议相关税费减半征收。

同时,他还建议司法机关对抵贷房产处置模式进行统一规范,“经司法途径进行裁决抵贷房产的,建议司法机关按照税法相关规定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通过司法约束力体现公平原则。”

2021年,刘守民将民商案件的事业拓展到国际范围,提出关于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和禁诉令规定、强化涉外法治建设的建议。

“在以信息产业为代表的科技创新行业,一些外国知识产权公司在垄断技术的同时也将技术附加在标准上,形成标准必要专利(英文简称SEP),并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参与全球竞争造成一定障碍。外国法院针对我国企业的平行诉讼或者仲裁的临时禁令、永久禁令时有发生。”刘守民介绍,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标准必要专利司法管辖和禁诉令方面依据不足,导致我国法院不能有效取得上述诉讼的司法管辖权。

为此他建议,完善民事诉讼法在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摆脱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局限,适当扩张“最密切联系”管辖原则,在增加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冲突规定的同时建立禁诉令制度,对于可能或者已经妨害本国诉讼的外国诉讼、仲裁不予司法协助,司法文书不予协助送达、承认和执行。“明确和完善禁诉令制度后,不仅可以主动间接制衡外国法院对平行诉讼或者对抗诉讼的管辖权,反制外国法院积极域外管辖,也符合国与国之间司法主权的对抗性,符合国际通行司法惯例和规则。”

四川发布记者 张药滟 实习记者 王培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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