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满不在乎地说“钓个鱼有啥大不了的”?
那你就错了!
22日,成都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彭州市农业农村局、彭州市人民检察院、彭州市人民法院、彭州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与侵权人陈某、袁某在彭州市农业农村局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8日,陈某、袁某在彭州市桂花镇红石桥村踏水桥段土溪河内使用单片刺网非法捕捞,捕获各类野生鱼61尾,其中南方大口鲇1尾0.75kg,鲫鱼60尾0.9kg,合计重量1.65kg。当日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挡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等相关规定,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磋商结果──
陈某、袁某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违法捕捞,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农业农村部《非法捕捞案件涉案物品认(鉴)定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害评估及修复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之规定,陈某、袁某需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渔业资源进行补偿,在彭州市天然河流适宜水域投放规格不低于3厘米、价值不低于396元的鲤鱼鱼苗。
依据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自愿购买400元的鲤鱼鱼苗于2022年3月22日在彭州市桂花镇土溪河段完成鲤鱼鱼苗投放,进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看了这个案例,我们是不是更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维护渔业秩序 、维护生态平衡呢?现再次将2022年成都市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的通告发给大家──
1、禁渔范围
全市天然水域河渠。
2、禁渔时间
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全市春季禁渔期。
3、禁渔内容
(一)在春季禁渔期和依法划定的常年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砂采石。
(二)禁止销售、收购、加工在禁渔期内捕捞的天然水域渔获物。
(三)严厉打击采用电、炸、毒鱼等禁用方法或销售、使用罾网、地笼等禁用渔具的犯罪行为。
4、监督管理
违反禁令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阻碍渔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据《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本通告的规定,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均有举报义务。(记者 陈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