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4月27日,记者从四川省自然资源厅获悉,日前,财政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四川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在资金使用方面,治理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山水林田湖草沙冰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生态保护和修复支撑体系建设、生态红线内矿业权退出奖补,以及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开展的其他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方面工作。
在资金分配方面,治理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据实据效法等方式分配。其中,用于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资金设立了基础补助资金和绩效奖补资金。这一奖补机制,既体现对市县绩效完成情况的正向激励,也引导各地切实履行支出责任。
在资金管理方面,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组织对治理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办法,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将各地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重要依据。对未完成年度实施方案任务的市(州),未完成部分由省财政扣回对应资金(含扩权县)。
此外,治理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形成的各类资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值得一提的是,《管理办法》明确治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支出:
不符合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耕地保护红线等国家、省管控要求的项目;有明确修复责任主体的项目;
已有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
公园、广场、雕塑等旅游设施与“盆景”工程等景观工程建设。
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杨璐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