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获悉,6月28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实施意见》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明确提出统一救助对象类别、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高效规范经办服务这八项工作重点。
谁能享受救助?
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等
《实施意见》明确了统一救助对象类别。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救助对象包含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下称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6类对象。
如何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
《实施意见》规定,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对已实现稳定就业的困难群众,引导其依法依规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根据各统筹地区确定的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75%给予资助。
此外,《实施意见》提出,巩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统一执行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
救助费用保障覆盖哪些范围?
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等
《实施意见》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要求严格执行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应符合基本医保支付范围规定。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如何进行医疗救助?
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
《实施意见》规定,按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65%的比例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不低于50%的比例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当地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
如何健全救助机制?
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
《实施意见》要求,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依托四川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平台和民政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风险监测,对基本医保参保对象实施动态监测,做到主动发现、精准救助。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将基本医保参保对象中,个人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人员信息,定期推送至同级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已认定为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
同时,简化申请、审核、救助金给付流程,对已经认定的6类对象,实现统筹区内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针对经基层首诊转诊至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