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版发布!自然资源部出台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新政

2023-07-31 15:52:00   四川自然资源

7月26日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

若干事项的意见》发布

(自然资规〔2023〕6号 )

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自然资规[2019]7号文

同时废止

《意见》提出

11条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举措

与自然资规[2019]7号文相比

主要变化包括

01

为解决协议出让情形过于严格的问题,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矿业权人反映诉求,明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意见》第二条)

02

为坚定市场主体投资信心,解决企业多次提出的探矿权延续时扣减幅度偏大问题,适当调低扣减面积比例。一是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二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意见》第七条)

03

油气探采合一是原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结合三年多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提交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意见》第六条、附件)

04

新政继续推进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并明确:不对探矿权保留、变更矿种,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转让、出让,矿山闭坑,以及上市融资等事由进行评审备案。(《意见》第八、九、十条)。

05

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基础上,将探矿权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明确: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意见》第七条)

06

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完善矿业权竞争出让。(《意见》第一条)

07

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意见》第四条)

08

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等文件衔接,简化或调整了与之相关内容表述。(《意见》第一、三条)。

《意见》详情如下

①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

◇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

◇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竞争出让油气(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探矿权,按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起始价。

②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③积极推进“净矿”出让。

◇实行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积极推进其他矿种的“净矿”出让。

◇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工作成果和市场需求,建立矿业权出让项目库,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禁止限制勘查开采区域,合理确定出让范围,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和管理政策的衔接。

④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

○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

○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⑤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均有资格按规定取得油气矿业权。

◇从事油气勘查开采应当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

⑥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

○油气矿业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完成试油(气)作业后决定继续开采的,在30日内向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探采合一计划表后可以进行开采。

○在勘查开采过程中探明地质储量的区域,应当及时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进行评审备案。

○报告探采合一计划5年内,矿业权人应当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

⑦调整探矿权期限。

◇探矿权新立、延续及保留登记期限均为5年。

◇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应当扣减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勘查不扣减面积。

◇油气探矿权可以扣减同一盆地的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同等面积,但新出让的油气探矿权5年内不得用于抵扣该探矿权人其他区块应扣减面积。

⑧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矿产资源管理和规划、政策制定,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资源储量估算、评价,矿产资源统计和发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应当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和地热、矿泉水等现行国家颁布的标准规范。

⑨强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要求,依申请对矿业权人或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矿产资源储量进行评审备案,出具评审备案文件。

⑩明确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

○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采矿权变更范围涉及矿产资源储量变化,油气矿产在探采矿期间探明地质储量、其他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评审备案。

○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⑪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

◇中央或地方财政出资勘查项目,不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

◇2019年12月31日以前已设探矿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继续办理探矿权延续,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后注销探矿权,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或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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