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四川天府新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8 月25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立法背景、亮点特色、立法思路,并解读有关重要条款以及贯彻实施相关安排。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杨筠介绍,《条例》共9章53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建设、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开放合作、生态宜居、服务保障、附则。
主要内容有哪些?杨筠进行了解读。
首先是明确目标定位,激发发展活力。《条例》明确天府新区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明确“把四川天府新区建设成为新时代公园城市典范”;明确省人民政府加强对天府新区的组织领导,赋予天府新区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的权限,给予天府新区更多自主权,鼓励天府新区开展各类改革探索;规定要建立有利于鼓励改革创新的考核、评价、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
从管理体制上看,《条例》充分放权赋能。明确天府新区法定主体地位,进一步厘清省、市、直管区以及各片区的职能职责边界的同时,通过立法直接授权、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和行政权力“清单式”授权以及行政委托等三种方式,最大限度地赋予天府新区管委会省级、市级相关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为天府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制支撑。借鉴武汉长江新区的立法经验,通过立法直接授予天府新区管委会在土地征收、补偿,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土地储备和闲置土地处置等方面的权限。
《条例》还突出创新驱动,优化产业布局。在重大科技、科教基础设施布局,西部(成都)科学城、成渝综合科学中心和高水平实验室体系统筹建设,重大产业项目和平台布局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助力天府新区科学规划和建设现代产业集群,加快构建与内陆金融开放服务体系相匹配的金融产业生态,强化区域经济产业带动力。
此外,《条例》进一步明确天府新区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建立严格的生态环境准入制度,强化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和生态系统保护;规定天府新区应当建立耕地数量保护监管网格体系和耕地质量监管评价体系,持续监测和分析耕地动态变化情况,实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督责任全覆盖。坚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推广绿色建筑,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
《条例》还明确天府新区应当提供公平、高效、优质的政务服务,依托天府中央法务区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建设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支持天府新区在人才引进方面先行先试,建立住房保障机制、薪酬激励机制等;明确天府新区应当建立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创新办学体制机制,探索学位供给新模式;规定天府新区要推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构建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天府新区探索社区发展和社会治理相融合的基层自治模式,推进城市治理现代化。
省人大经济委副主任委员吴泓表示,《四川天府新区条例》特色鲜明、可行性强,是发挥国家级新区优势、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规划好建设好天府新区,需要进一步把各项政策优势上升为法律优势。中央和我省加快天府新区发展的意见和各项政策,需要通过立法予以保障实施。天府新区规划建设的关键性、综合性事项,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引导和规范。同时,立法给予天府新区更大的改革和创新空间,赋予天府新区更大的自主发展、自主改革和自主创新权限,有利于破除制约天府新区发展的瓶颈障碍,强化放权赋能聚势发展。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 周俐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