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近日,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印发《四川省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从账户管理、工资发放到监督保障的全流程规范,为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加上“金钟罩”。《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到底是什么?
又是如何保障
我省城市环卫工的“汗水”
按时足额兑现的?
一起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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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户有专用
从源头划定专属支付“通道”
《实施细则》首先明确了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的“专属”属性──专用账户是环卫服务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独立于环卫服务企业名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且仅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一旦专用账户开立,环卫服务企业不得用其他结算账户发放环卫工人工资,相当于为工资资金划定了“专属通道”,从源头杜绝挪用风险。
针对环卫服务企业同时存在多个项目的情况,《实施细则》也作出细致规定:环卫服务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有2个以上环卫服务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进一步避免不同项目间工资资金被挤占挪用,“分门别类”确保不同项目的环卫工人工资,实现专户专用、专款专用。
此外,在适用范围上,《实施细则》明确,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委托的环卫服务企业建立用人关系的环卫工人,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环卫工人,均适用于《实施细则》。由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环卫工人,其工资由该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步步可追溯
台账管理,确保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采购单位在采购服务时,应当审核服务合同中人工费用的数额,确保环卫工人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增长,并能覆盖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服务周期内,依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
从机制建设上来看,《实施细则》构建了“有据可依”的工资发放机制。环卫服务企业需与所招用的环卫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并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实时核实、更新人员信息,劳务派遣用工也必须一并纳入台账管理。每月根据环卫工人工作量考核结果,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约定时间将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资料交送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则肩负审核责任,审核无误后,将工资支付表交送至该项目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工资支付表,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足额支付至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环环相扣,互为制约,让工资从核算到入账的每一步都能“溯源”。
同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严禁环卫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员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环卫工人工资卡;环卫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为环卫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为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此外,《实施细则》还构建了“省级统筹监测+属地日常监管+部门协同”的多层级监管体系,以“硬约束”震慑违规行为。
同时提出,各地各部门应畅通环卫工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
原文如下:
四川省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4部门关于建立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通知》(建城〔2025〕39号),加强城市环卫工人工资支付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城市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环卫服务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存款账户,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该存款账户独立于环卫服务企业名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等其他类型银行结算账户,且仅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该存款账户开立后环卫服务企业不得用其他结算账户发放环卫工人工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环卫工人是指从事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人工费用是指采购单位向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环卫工人工资的资金,须覆盖工资、社保及合理增长部分。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内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依法依规委托环卫服务企业承担的包括城市道路、水域清扫保洁(除雪),生活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公厕运维等环卫服务项目和与该环卫服务企业建立用人关系的环卫工人。若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需委托劳务派遣公司建立专用账户(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由事业单位直接管理的环卫工人,其工资由该事业单位自行发放。
第二章 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
第六条 采购单位与环卫服务企业在签订环卫项目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环卫工人人工费用总额、拨付比例和日期。环卫服务企业应当在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或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并与采购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明确委托授权内容、人工费用拨付方式、数据安全、免责条款等权利和义务。采购单位应当要求环卫服务企业授权银行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推送专户交易、余额等信息。已签订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的,采购单位应当与环卫服务企业就开立专用账户等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并在30日内开立专用账户。专用账户开立后30日内,环卫服务企业应按环卫服务项目将专用账户信息、服务合同有关约定内容和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交送本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专用账户名称为“环卫服务企业名称+环卫服务项目名称+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并确保预留银行签章与专用账户名称一致;不一致的,由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督促整改。环卫服务企业在同一设区市内有2个以上环卫服务项目的,可开立新的专用账户,也可在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在已有专用账户下按项目分别管理,已有专用账户名称变更为环卫服务企业名称加设区市名称后加“环卫工人工资专用账户”。同一专用账户下分别管理的项目应分别记账核算,项目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
第七条 开户银行配合环卫服务企业做好专用账户开立和业务服务工作,在业务系统中对专用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推送专用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交易、余额等信息。对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及时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反馈。
第八条 环卫服务合同到期、环卫服务企业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需要撤销专用账户的,环卫服务企业应在项目所在地环卫工人驿站、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官网或指定公示平台公示30日。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或投诉的,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承诺书后,方可申请撤销专用账户。公示期内收到异议或投诉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在收到异议或投诉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并出具结论,经查确无拖欠事实的,方可继续办理撤销手续。开户银行依据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撤销通知书取消账户特殊标识,按程序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退还环卫服务企业。
环卫服务企业或者开户银行发生变更,撤销账户后可按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开立新的专用账户。
第三章 工资发放
第九条 采购单位应当审核服务合同中人工费用的数额,确保环卫工人工资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物价上涨等因素合理增长,并能覆盖环卫工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采购单位按照环卫项目服务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金额,按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到专用账户,也可与环卫服务企业定期核算人工费用实际支出,动态调整拨入专用账户。
第十条 环卫服务企业应依法与所招用的环卫工人订立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并及时核实、更新。环卫服务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当将劳务派遣用工一并纳入实名制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 环卫服务企业应当按月考核环卫工人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按约定时间将环卫工人实名制管理台账、工资支付表、考勤表等资料盖章后交送采购单位审核;采购单位审核后将工资支付表交送开户银行;开户银行根据工资支付表及时将工资通过专用账户足额支付至环卫工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工资发放到位后,开户银行向环卫服务企业提供代发工资凭证;环卫服务企业将代发工资凭证交采购单位审核。
环卫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环卫工人工资卡。
第十二条 环卫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为环卫工人缴纳社会保险,为无法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的环卫工人购买雇主责任险、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专用账户管理、人工费用拨付等情况,协调因人工费用约定和拨付产生的争议,督办因人工费用未按约定拨付导致的拖欠案件。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基于风险预警的精准监管机制,会同相关单位每月随机抽查不低于20%的环卫服务项目。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四川省城市运管服平台对全省专用账户开立、资金拨付、工资发放等数据进行在线监测、动态分析和信息共享,结合预警等级、投诉举报等因素,动态确定重点核查对象,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实地检查,强化高风险项目监管。对监测或抽查中发现单个环卫服务项目填报数据与四川省城市运管服平台初始数据偏差超过3%的,由市(州)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数据差异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督促数据填报不符的环卫服务企业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各市(州)、区(市、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监管主体责任,加强对环卫服务企业工资支付的日常监督管理,并于每月30日前通过城乡建设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将上月的银行代发工资凭证等资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配合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归集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等数据,按部门职责对环卫工人工资支付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管,查处因非人工费用拨付导致的拖欠案件。
第十七条 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监管总局四川辖内派出机构应支持银行为专用账户管理提供便利化服务。采购单位应当加强对专用账户开立、使用及撤销等情况监督。银行应规范优化专用账户开立服务流程,协助环卫服务企业做好工资发放工作。
第十八条 采购单位未按合同(协议)约定及时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的,由上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该采购单位进行约谈,责令其限期拨付;逾期仍未拨付的,由上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各相关部门不得借推行专用账户制度的名义,指定开户银行和环卫工人工资卡办卡银行。
第二十条 省、市(州)、区(市、县)相关部门应畅通环卫工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并依法办理,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形成闭环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环卫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开立或使用专用账户,或未通过专用账户足额支付工资的,由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督促限期整改。
(二)环卫服务企业须全面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对在监测或抽查中查实存在数据虚报、造假、拖欠环卫工人工资的企业,由项目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提醒、约谈等措施限期整改,并按照《四川省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作为依据,将企业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三)环卫服务企业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后,经约谈仍逾期未整改的、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的,采购单位应依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已承接的环卫服务项目启动清退程序,及时终止与涉事环卫服务企业的合作关系,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
(四)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相关部门,将拖欠环卫工人工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环卫服务企业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同步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四川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编辑:王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