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试行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2026年起实施

2025-12-02 12:44:00   四川发布

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 为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管理,财政厅制定了《会计师事务所负面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四川省财政厅网站截图

《管理办法》明确负面积分的记分事项,涵盖行业惩戒、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投诉举报等8大类,具体如下:

1.行业惩戒。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的;

2.行政处罚。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3.刑事处罚。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受到相关部门的刑事处罚的;

4.投诉举报。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被实名投诉举报且被查实的;

5.审计报告退回。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记录周期内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退回审计报告数量达到10份(含)以上的;

6.变更报备。会计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或未完成年度报备工作的;

7.超出胜任能力。注册会计师超出胜任能力执业的;

8.网络出售审计报告。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通过网络出售审计报告被查实的。

《管理办法》提出,负面积分记录采取正向累计方式,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记录周期。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因同一事项被处罚、惩戒、投诉等,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负面积分记录。

《管理办法》明确,在定期开展负面积分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将事务所负面积分情况进行公开公示,同时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对积分达到5分及以上的事务所进一步加强监管,采取书面提醒等措施。

哪些行为会被记分?

分值如何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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