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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微博网友
老年人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护理照料假实施细则
根据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的第三十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照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七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用人单位有没有实施细则,可以不给吗?
四川发布管理员 回复
您好,在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15日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7日的护理照料时间,这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协商或规章制度方式确定该护理照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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